划拨土地房屋可以交易吗(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能抵押吗)
导读:划拨土地所建房屋能否进行交易确实如此。然而,须经过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以及房地产管理机构的高度批准方可实现。同时,还需要满足土地使用者属于公司、...
划拨土地房屋可以交易吗
导读:划拨土地所建房屋能否进行交易确实如此。然而,须经过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以及房地产管理机构的高度批准方可实现。同时,还需要满足土地使用者属于公司、企业、其他经济实体组织与个体,以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诸多条件。一、划拨土地房屋其实可以交易吗
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是否其实可以进行交易
是其实可以的。
然而,须经过市级或县级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满足以下条件:即土地的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拥有国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方可理解,所谓的“划拨”,实际上就是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律程序准许,在土地使用者支付了补偿款、安置费等相关费用之后,所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其实我们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划拨土地房产证办理走什么流程
在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房产证的过程中,请务必携带以下所需材料前往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文件、购房协议以及房屋相关的所有权证书等等。
在办理完成上述手续之后,房产管理局将为您开具一份回执单,届时请严格按照回执单所注明的日期进行税金缴纳以及土地出让金的适当补足工作。
待所有款项缴纳齐全以后,便能顺利领取到属于您的房产证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实我们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其实我们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其实我们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三、划拨土地房屋买卖纠纷如何解决
关于处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纠纷,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要素。首先,要有效识别出该划拨土地以及其附属建筑物的性质与使用目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进行交易之条件。若交易行为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均应依照签署的合同条款各负其责,严格履行各自承诺。如有一方失信背约,另一方可依凭合同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诸如提出继续履行义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者进行损害赔偿等等。如若双方所达成之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范而归于无效,那么双方都应该根据自己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退还原物或者给予折价补偿。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我们其实可以采取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各种途径。协商与调解常常能够以更为平和的方式来妥善处理相关争议;相较之下,仲裁和诉讼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并附带有强制执行效力,尽管诉讼的成本通常比较高昂。究竟其实我们应当采用哪一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分析,并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来慎重抉择。
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可交易过户,但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且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土地指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或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能抵押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据此,对于国有划拨土地,未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抵押。
本院法发20041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上述规定虽将划拨土地抵押的要求由“批准”放宽为“登记”,但并非既无需批准也无需登记。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月15日发布了国土资发[2004]9号《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该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2004年3月23日
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2004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第三条: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