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安置房质量存在问题该怎么维权)
导读: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可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寻求最适宜的解决方案。倘若该房屋尚处于保修期限内,则开发商理应承担起修复工作上的义务。当然,若购房者选择自我修复...
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导读: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可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寻求最适宜的解决方案。倘若该房屋尚处于保修期限内,则开发商理应承担起修复工作上的义务。当然,若购房者选择自我修复,也请确保维修方的费用清单清晰,以便开发商能够按照协议履行相关赔偿责任。若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其他特殊场合,理应对案情加以认真分析,以确定最佳的处理方式。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面对购买房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应如何进行有效的维权
若房产存在品质瑕疵问题,双方可先行进行调解加以妥善解决。在此阶段内,即便房屋仍在保固期限内,开发企业亦应对其暴露于瑕疵中的工程部位履行妥善的修复义务。倘若业主选择自主维护房屋,所产生的相关修缮费用也应力求由开发方来全额承担。而针对房屋出现的更为复杂的品质问题,解决方案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相应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购买的房屋不能如期入住该怎么处理
假如购买的房产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入住,您应该尽快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交接房通知;
其次,经过适度的督促之后,倘若开发商仍未在规定时限内交付房产,那么作为购房者便有权即刻行使合同解除权。
然而,如果开发商仅仅因为延期交房而遭受催促,但是在合理期限内依然未能履行承诺,此时,只要他们提供充分的延误原因解释,作为购房者无须主动寻求解除购房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其实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其实我们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购买的房屋被一房多卖购房者怎么办
在面临房产被多次销售的问题时,购房者首要任务是迅速地收集和妥善保存与之有关的全部关键性证据,例如购买协议、支付证明等。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当多个购买者都没有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时候,已经合法占据房屋的购买者所拥有的权利是享有优先权的;而如果他们全都没有实际的占有行为,那么已经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购买者,其权利将会优先于其他各方;假如同时也没有涉及到任何一方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以及合法占据房屋的事实,那么在合同缔结时间上更早的购买者将会居于主要优势地位。作为购房者,您其实可以向法庭提出相应诉讼,以期被告(即卖方)能够主动承担起其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进而对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其中可能包括饭金退还、对应的利息以及赔偿损失,甚至有时还其实可以要求获得不超过已付饭金总金额两倍的赔偿。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您还其实可以适当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进一步侵害。
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应先尝试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要求其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若协商无果,业主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对于复杂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制定相应策略来维权。
安置房质量存在问题该怎么维权
提前了解到安置房质量不过关的,应拒签。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可能会下发各种各样的公告、文件,这些公告、文件中往往包含了被拆迁人的权利、利益,被拆迁人在不明确各种书面文件含义时,需审慎签字,避免因盲目签字给征收部门留下被拆迁人同意的相关证据,如委托专业律师维权后,更其实我们应当接受律师的我们的建议开展行动,以免对于后期维权造成不利影响。根据我国关于拆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遇到拆迁时,征收单位其实我们应当给出货币补偿或是安置房置换的选择。不少拆迁当事人由于被拆迁房屋系家中唯一一处住宅,选择了安置房置换,可却在签收房屋入住后发现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此时只能向安置房建设方或者施工方进行维权,但往往收效甚微,于是为此悔之晚矣。因此,拆迁小伙伴们在遇到拆迁时最好查清安置房的位置、质量,确定无明显的“坑”后再行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案例分享:
家住山西省太原市xx村的刘先生,因家中房屋涉及某国企搬迁安置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标准过低,因此委托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xx律师团队进行维权,律师团队研究案情后立即展开法律运作程序,协助刘先生处理拆迁事宜。通过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及实地探访征收单位给出的安置房所在地的小区名称、位置、样貌。拆迁律师团队认为,征收单位提出给刘先生的安置房较为破旧,质量堪忧。随后律师团队起草了关于安置房竣工验收材料的信息公开文件,结果查询到安置房并不具备竣工验收材料,未进行竣工备案登记。基于此,征收单位在知道刘先生已经取得安置房屋的相关材料后,终于愿意放下强硬态度,与刘先生协商谈判,通过一系列其他的相关法律手续,最终,刘先生取得了合理的拆迁补偿。
以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其实我们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法律法规明确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虽不能抱有十几年前“拆迁暴富”的想法,但同时也不能“拆迁致穷”。安置房屋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在入住后,可能要进行几年甚至十年以上的维权,这无疑给被拆迁方的生活带来了巨大阻碍。因此,如拆迁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时,当事人有权拒绝签署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如已经签署协议的,仍有权拒绝签收房屋,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
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可能会下发各种各样的公告、文件,这些公告、文件中往往包含了被拆迁人的权利、利益,被拆迁人在不明确各种书面文件含义时,需审慎签字,避免因盲目签字给征收部门留下被拆迁人同意的相关证据,如委托专业律师维权后,更其实我们应当接受律师的我们的建议开展行动,以免对于后期维权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