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如何处理(试用期员工怀孕可以辞退吗?)
导读:试用期内妊娠的事宜处理在试用期期间发现女性员工出现怀孕状况,用人公司并不能借此机会降低其工资待遇,将其辞退或解除合约关系。反之,用人公司应该依据医疗机构出...
试用期怀孕如何处理
导读:试用期内妊娠的事宜处理在试用期期间发现女性员工出现怀孕状况,用人公司并不能借此机会降低其工资待遇,将其辞退或解除合约关系。反之,用人公司应该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适当减轻孕产妇的工作负担,或者提供其他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岗位供她选择。尽管如此,如果试用期内的孕妇被诊断出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岗位,用人公司其实可以考虑作辞退处理,但前提必须是基于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录用标准这一明确原因。一、试用期怀孕如何处理
在试用期阶段妊娠期间的妥善处理策略
在试用期内怀孕的女性职员,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其薪资待遇、进行辞退处理或解除合约关系;
同时,雇主还需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适当减轻该员工的工作负担或为其安排其他适合孕期的工作任务。
然而,若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被辞退,则必须以“试用期内无法满足岗位要求”作为唯一合理的辞退理由。在此情况下,企业无需提前告知员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仍须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员工确有无法胜任岗位之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其实我们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其实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试用期怀孕公司是否能辞退员工
在法律框架之下,若雇佣双方处在试用期阶段,关于聘用条件的要求与标准仅适用于全体员工,无论该等员工是否正在经历孕期阶段。
这其中涵盖了使用期内怀孕的女性劳动者们。
然而,在此情况下,企业作为一方主体,仍然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以明确证明服务期间员工并不具备法定的聘用条件,进而具有合法、合规地解除聘用关系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试用期怀孕了公司能辞退员工吗
如果孕妇处在试用期的阶段,那么她所在的企业通常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雇该名员工。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女性员工在孕期享有特别的法律保护,除非她们在试用期期间被证实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否则仅仅因为女性员工处于怀孕状态就予以开除,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企业在招揽新员工时其实我们应当明确向其传递入职的具体要求和条件,而且需要提供确凿凭证来证明新员工未能达到这些条件。如果企业涉嫌违法辞退孕妇员工,那么员工其实可以选择维持现有的劳动关系,亦可要求企业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在此,我们强烈我们的建议您注重收集与工作相关的资料,例如劳动合同、工作日志以及解聘通知书等等,以便于在必要时更好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试用期内,女职工怀孕后,雇主不得降低其薪资、辞退或解除合约,应依据医疗证明适当减轻工作负担或调整岗位。若需辞退,必须以“试用期内无法满足岗位要求”为唯一合理理由,无需提前告知或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孕妇怀孕期间辞退如何处理
孕妇怀孕期间辞退的,此时劳动者是其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也是其实可以办理离职手续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后,辞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补偿金的,也是其实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是提起诉讼。一、孕妇怀孕期间辞退如何处理?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是什么?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有的人认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就相当于有了“免死金牌”,用人单位不能将其辞退了,但其实法律虽然基于了怀孕期间女职工一定的保护,但是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只能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人单位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但如果怀孕女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那么单位也是其实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且此时不需要支付怀孕女职工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对于我国的女性劳动者来说,此时由于特殊的生理原因,此时是需要被我国的法律法规倾斜保护的,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所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比如说在怀孕期间辞退女性员工、无故的降低怀孕的女性职工的工资的,此时都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