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是什么(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
导读:农民工薪酬专户管理相关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并专款专用。开户银行不得擅自转移资金。建设单位应按时足...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农民工薪酬专户管理相关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并专款专用。开户银行不得擅自转移资金。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汇入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一、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农民工薪酬专户管理的相关法规条文规定
对于“农民工工资专户”这一政策,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位于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专门用以发放农民工工资款的专用存款账户。其次,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及专项资金的有效性,开户银行不得擅自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除本项目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之外的其他任何账户之中。最后,按照相应的合同约定数额或比例,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将应付的人工费用汇入总包单位所设立的专用账户之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二、农民工工资能拖欠多长时间
关于拖欠薪资这一劳动争议问题,我们需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乃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并且该种仲裁时效严格设定为一年,具体起算是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时为准。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到,前述的仲裁时效可能会因为以下几点因素而出现中断:即当个案中的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权益,向相关部门寻求权益救助,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答应履行相应义务。然而当这个过程出现中断时,仲裁时效将会从此时重新开始计算。若存在因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正当理由,致使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请,那么则应暂停当前的仲裁时效。在该暂停时段结束之后,仲裁时效将会恢复正常继续计算。
针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拖欠劳动报酬所引起的争议,劳动者有权力申请仲裁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当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当事人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此外,劳动者亦可向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进一步的说,劳动者还其实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一旦通过劳动仲裁获得的裁决书生效,劳动者即可向用人单位索取赔偿金。如若用人单位仍未按期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向上诉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此外,劳动者还有权将仲裁申请提交给有关单位,若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则职工须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会先通过劳动仲裁这一步骤,以此作为诉讼的前提条件,换而言之,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将不予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实我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农民工工资不给怎么判
当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拖延、欠薪等不当行为时,有可能承担如下法律风险及法律后果:首先,劳动者可据此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通过申诉的方式,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其次,若用人单位对此拒付不理睬,可能会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全面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因此,对于广大的农民工朋友们来说,如遇工资被拖欠的困境,务必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农民工薪酬专户管理相关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并专款专用。开户银行不得擅自转移资金。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汇入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其实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一、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民法典对拖欠农民工资的规定
拖欠工资的规定如下:
1、单位不得拖欠工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按月发放,如拖欠员工的工资报酬,员工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后,经过调查属实的,相关部门责令单位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2、工资其实我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民法典对拖欠农民工资当事人其实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若无法调解可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当事人其实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其实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处理。
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其实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其实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垫付农民工工资法律规定
垫付农民工工资法律规定为: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对于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其实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