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发工资应该怎样缴纳个税(补发工资,个税如何计算申报?)
网友提问:我是甘井子区郊区一所农村小学的普通教师,月收入在1200左右,近两年,学校在开工资时,因为涨工资等原因,个别月份补发工资,校直接就在工资中将个税扣除,...
网友提问:
我是甘井子区郊区一所农村小学的普通教师,月收入在1200左右,近两年,学校在开工资时,因为涨工资等原因,个别月份补发工资,校直接就在工资中将个税扣除,我想咨询应该怎样缴纳个税,其缴纳金额的多少应如何计算呢?扣除的个税是否有什么缴税凭证呢?
律师答复:
如果你单位符合大地税个[1997]101号的规定,在报经主管地税局审批后,可以将补发的工资分摊到所属期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即将补发的工资划分到所属月份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重新计算所属期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已缴纳的税额,余额为应补缴的税款。各月应补缴的总额与当月工资计算出的税款合并为补发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由税务机关填开给所需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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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资金紧张等各种因素,一些公司会出现不能准时发放工资,一次性补发数月工资的情况,例如,最常见的农民工工资年底一起发等等的情况。
那么,对于员工取得的补发工资,应该如何计算个税呢?
对于补发工资来说,个税不管其劳动所属期的归属,其都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这一扣缴项目确定以后,余下的关键就是看何时发放工资了。
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时,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2019年7月10日,除了发6月工资外,补发1月至5月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6月的工资。员工A每月工资7000元。
甲公司实际是补发工资,甲公司扣缴义务发生,同时,员工A的纳税义务也发生了,甲公司应利用扣缴客户端进行测算应预扣的个税(累计收入为3.5万元),并在实际补发工资时予以扣发。
甲公司实际发放上月工资,甲公司扣缴义务发生,同时,员工A的纳税义务发生,同样的,甲公司应再次利用扣缴客户端进行测算应预扣的个税(累计收入为4.2万元),计算出累计应纳税额,扣减补发1-5月工资已经预扣的税款后,为发放6月工资应预扣的个税,并在实际发放时予以扣发。
7月征收期内,将6月累计实际预扣的个税,通过扣缴客户端正式申报入库。
可能还是看着有点晕,我再用另一种方式,解释一下:
小明2019年每月工资均为7000元,不考虑社保和其他扣除项目,单位6月份时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工资42000元。
如果正常按月发放工资:
1月份预扣预缴个税:(7000-5000)×3%=60元;
2月份预扣预缴个税:(14000-10000)×3%-60=60元;
......
以此类推,到6月份时共计扣缴个税360元。
一次发放6个月工资时:
当月预扣预缴个税为(42000-5000×6)×3%=360元;
可见,累计预扣方式下,同一年内发放数月工资并不影响最终缴纳的个税。
因为累计预扣法下,累计发放数月工资,减除费用也不是只能减除一个5000元了,而是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特别说明,这里面并没有涉及专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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