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类型有哪些(劳动争议的类型有哪些)
导读: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包括:劳务关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解雇与辞职纠纷、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纠纷、社会保险与福利纠纷、职业培训与劳动安全保护纠纷,以及劳动报酬与...
劳动争议的类型有哪些
导读: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包括:劳务关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解雇与辞职纠纷、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纠纷、社会保险与福利纠纷、职业培训与劳动安全保护纠纷,以及劳动报酬与工伤赔偿纠纷等。一、劳动争议的类型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关于劳动争议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在明确劳务关系时产生的纠纷;
第二种则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制定、执行、修改、终止过程中引发的争议;
此外,还可能因为开除员工、解雇员工、员工辞职或调离岗位而导致争议;
同时,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安排,休息和休假的规定,社会保险权益的享有,福利待遇以及职业培训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实施等环节上的问题也会引起相应的争议;
最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发放等方面的问题同样可能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所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该如何认定
关于各式各样的纷争,我们将详述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切界定方式:
首先,对于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所引发的有关支付薪酬的争议来说,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己方向劳动者发出了明确书面通知拒不支付薪酬,那么从这个口头上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便可视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时间点。
其次,若由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应纷争,用人单位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书面告知/通知劳动者相关事宜的话(包括书面通知的接收时间),则应以劳动者维护权益之日作为劳动争议的开始节点(即争议的开始时间点)。
最后,倘若劳动关系在解除或终结之后仍产生了有关支付薪资、经济补偿金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只要劳动者能够证实雇主曾就如何支付这些费用做出过明确承诺且承诺付款期限的具体日期紧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那么用人单位就其实我们应当从承诺付款行权之日起(即劳动争议起点时间戳)作为该项争议的开始时间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其实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的
关于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有一项法定的时效期间规定,即一整年。该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明确认知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进行了算起。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内,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进行仲裁申请并不受限于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制约;反之,如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则须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应的仲裁申请。请务必留意,如果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通常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若超过此期限仍未提起诉讼,那么仲裁裁决便会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包括:劳务关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解雇与辞职纠纷、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纠纷、社会保险与福利纠纷、职业培训与劳动安全保护纠纷,以及劳动报酬与工伤赔偿纠纷等。
劳动争议的类型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争议的类型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一、劳动争议的类型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类型有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或者因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产生的争议或因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事项而产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其实我们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原则有哪些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
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其实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其实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其实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其实我们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其实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我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劳动争议仲裁都其实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找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其实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其实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其实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其实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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