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人有哪些差异(法人和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意思吗?)
先说“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首先,法人一种组织,这是它和作为公民的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法人必须...
先说“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首先,法人一种组织,这是它和作为公民的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性质不能违反国家法律。二是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独立进行社会经济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物质基础。三是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在于:
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使权的负责人,一般是指行政负责人。如公司的经理,工厂的厂长等。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机关,对外代表达人,它是权利直接来自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而法人代表则不是法人的机关。法人的任何工作人员,以至本法人以外的其它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的代表。他的权利来自法人授权,他是依照代理关系而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
概括起来说,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二者所指的对象不同。法定代表人是单一的,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是企业的厂长或者经理。而法人代表则是不确定的,他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既可以是厂长或者经理本人,也可以是由厂长、经理委托行使职权的其它人。其权利是有限制的,最多不能超出授权委托的范围。
二是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的规定,在一定情况下,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时造成他人损失或者其它法律后果的,都有法人承担。只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所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才有法人代表本人承担。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人有哪些差异拓展阅读
法人和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意思吗?
首先可以明确地说,法人和法人代表以及法定代表人不是一个意思。
“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我们常见的(如: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而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则没有法人资格(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法人代表”是依据法人内部的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是指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一般口语中,偶尔也会把“法定代表人”称呼为“法人”,虽然这种称呼不正确,但却比较常见,所以我们需要“自信倾听、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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