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怎么区分(不能犯的三种类型)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1、司法认定不同: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2、...

对象不能犯构成犯罪吗的今日更新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更新,更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对象不能犯构成犯罪吗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探讨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怎么区分(不能犯的三种类型)

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怎么区分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1、司法认定不同: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2、特例不同: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并不是犯罪未遂。?

3.具体情况不同: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下述四种情况都属于强奸未遂:

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四是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为男子。

而如果行为人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的则属于强奸中止。

扩展资料:

强奸罪未遂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的目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强奸未遂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强奸罪

不能犯的三种类型

1、不能犯实际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构成犯罪的可罚的不能犯,即不能犯未遂另一类是不成立犯罪的不可罚的不能犯,即指行为人地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或行为对象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通常指对象不能犯、方法不能犯。例如行为人将仇家糊成纸人,每日诅咒。

2、占有是状态,包括合法占有、非法占有,侵占属于非法占有。

3、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便利将合法占有本属于他人的财产擅自利用。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国家财产归为己有;私分并非是利用职务便利,而是集体决定,将国有资产归于部分人所有。

4、后面的问题是刑法基础理论问题,在此不一一作答了,希望您从基础理论下功夫定会有收获。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一、两者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也就是说: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

5、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表象。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二、两者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不能犯是否构成犯罪

知识

什么是刑法中的不能犯?

什么是刑法中的不能犯?不能犯又称“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对犯罪未遂而划分的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中国刑法理论把不能犯未遂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

又称“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对犯罪未遂而划分的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因犯罪入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中国刑法理论把不能犯未遂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

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

而对象不能犯未遂,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

刑法不能犯问题

首先,我想说,同学,你的概念太混乱了。

对象不能犯本身就是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类型。

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未遂划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而不能犯的未遂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工具不能犯。如将白糖误认为是砒霜,借以杀人,属于杀人未遂;

2、对象不能犯,即犯罪对象不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或对犯罪对象的特性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致于不可能完成犯罪。也就例如,将男人误认为女人,实施强奸,属于强奸未遂;

3、主体不能犯。如行为人不知道在国外的妻子已经死亡,出于重婚的故意又与她人进行结婚登记,属于重婚未遂。

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时候一般只会在判决结果中陈述被告人所犯何罪,而不会陈述该种犯罪处于何种状态,也例如一个人强奸未遂,判决结果中会陈述为“某某犯强奸罪,判处XXXXX”而不会说“某某犯强奸未遂罪,判处XXXXX”,这是因为犯罪未遂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不是定罪情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所以,对象不能犯肯定不会是无罪,而是有罪,只是鉴于其犯罪未遂的性质,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怎么区分(不能犯的三种类型)

好了,关于“对象不能犯构成犯罪吗”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对象不能犯构成犯罪吗”,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