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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执行公务的行为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的执行)

在目前的法院工作中,绝大部分的法官是清正廉洁的、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但是法官队伍中,也有极个别的法官工作作风粗暴、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当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碰...

感谢大家参与这个关于法官行为规范的问题集合。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有一定了解的人,我将以客观和全面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并分享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

法官执行公务的行为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的执行)

法官执行公务的行为规范

在目前的法院工作中,绝大部分的法官是清正廉洁的、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但是法官队伍中,也有极个别的法官工作作风粗暴、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当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碰到这种极个别的“不良法官”,并且权利受到侵害,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构成犯...

法官行为规范的执行

(一) 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坚决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

(三) 讲求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执行人以特别授权为由要求执行人员找其代理人协商执行事宜

(一) 应当从有利于执行考虑,决定是否与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联系;

(二) 确有必要与被执行人本人联系的,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推托。 申请执行人来电或者来访查询案件执行情况

(一) 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说明执行进展情况;

(二) 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准许,但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有关当事人要求退还材料原件

应当在核对当事人提交的副本后将原件退还,并由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备查。 (一)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二) 应当积极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一) 及时将和解请求向对方当事人转达,并以适当方式客观说明执行的难度和风险,促成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 当事人拒绝和解的,应当继续依法执行;

(三)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书面和解协议并归档,或者将口头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一) 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措施;

(二) 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 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四) 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 被执行人对受委托法院执行管辖提出异议

(一)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委托执行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适当方式纠正;

(二) 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告知被执行人受委托法院受理执行的依据并依法执行。 (一) 要求案外人提供有关异议的证据材料,并及时进行审查;

(二)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执行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暂不处分;

(三) 异议成立的,采取适当方式纠正;异议不成立的,依法予以驳回。 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一) 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二) 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制作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三) 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一) 执行款应当直接划入执行款专用账户;

(二) 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法院财务部门,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出具收据;

(三) 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法院财务部门;

(四) 严禁违规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收取费用。 (一)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二) 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三) 申请执行人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应当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被执行人以生效法律文书在实体或者程序上存在错误而不履行

(一) 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有关法院补正,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 生效法律文书没有错误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并继续执行。 (一) 应当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二) 仍拒不协助的,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措施。

法官行为规范的文书制作

(一) 严格遵守格式和规范,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维护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内容全面、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用语规范、文字精炼;

(三) 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简练、准确、规范;

(四) 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要反映多数人的意见。 (一) 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独任法官对裁判文书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负有次要责任;

(二) 对裁判文书负责审核、签发的法官,应当做到严格审查、认真把关。 对审判程序及审判全过程的叙述

(一) 准确叙述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立案时间、开庭审理时间、诉讼参加人到庭等情况;

(二)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写明转换程序的时间和理由;

(三) 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应当写明追加、变更的时间、理由等情况;

(四) 应当如实叙述审理管辖异议、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延期审理等环节的流程等一些重要事项。 对诉讼各方诉状、答辩状的归纳

(一) 简要、准确归纳诉讼各方的诉、辩主张;

(二) 应当公平、合理分配篇幅。 对当事人质证过程和争议焦点的叙述

(一) 简述开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阶段各方当事人质证过程;

(二) 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三) 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应当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分段、分节叙述。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一) 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

(二) 准确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三) 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

(一) 应当进行准确、客观、简练的说理,对答辩意见、辩护意见、代理意见等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

(二) 审理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确定有罪的,对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等进行分析认定;

(三)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理清案件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承担及责任大小等进行详细的归纳评判;

(四) 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 (一) 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引用法律条款原文,必须引用到法律的条、款、项;

(二) 说理中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

(三) 在判决主文理由部分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只引用法律条款序号。 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

(一) 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

(二) 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

法官执行公务的行为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的执行)

好了,今天关于“法官行为规范”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法官行为规范”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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