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退役有补贴吗(伤残军人退休政策)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2、退出现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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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退役有补贴吗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在我国,军人保家卫国,捍卫祖国荣誉为保卫祖国而战斗。既然他们在第一线战斗,那么难免受伤。通常,国家对于伤残军人的待遇和抚恤金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解答。
一、伤残军人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
最新规定指出,经区政府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交。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新增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镇财政负责缴交。
由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携带《革命伤残军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交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保证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交。
二、伤残军人抚恤金
按照民政部出台的最新规定,按照新的标准来发放抚恤金,其中: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伤残军人的待遇及抚恤金相关问题,我国对于军人有许多优惠政策,这是因为,无论是战斗人员还是非战斗人员,他们的都是为保卫祖国安全、保卫社会安定夜以继日的训练着,他们值得尊敬,也理应有较好的待遇。
伤残军人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一、伤残军人退休政策
伤残军人提早退休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险,不管是在职、还是在乡的城镇户口):
1、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
2、具有十五年的工龄记录或者缴费记录(军龄也算作工龄的);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检查鉴定,大部分省市要得到结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小部分省市只要“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满足以上的条件才能提早退休。
法律依据:《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伤残军人安置新规定有哪些?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x0d\ 第一章总则\x0d\\x0d\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x0d\ 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x0d\ 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x0d\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x0d\ 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x0d\ 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x0d\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x0d\ 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x0d\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x0d\ 重、优待。\x0d\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x0d\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x0d\\x0d\ 第二章安置方式\x0d\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x0d\ 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x0d\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x0d\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x0d\ 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x0d\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x0d\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x0d\ 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x0d\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x0d\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x0d\ 家供养终身。\x0d\\x0d\ 第三章安置计划\x0d\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x0d\ 安置计划,单独列项。\x0d\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x0d\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x0d\ 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x0d\ 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x0d\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x0d\ 作统一组织实施。\x0d\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x0d\ 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x0d\ 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x0d\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x0d\ 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x0d\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x0d\ 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x0d\\x0d\ 第四章安置补助\x0d\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x0d\ 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x0d\ 部财务部另行规定。\x0d\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x0d\ 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x0d\\x0d\ 第五章住房保障\x0d\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x0d\ 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x0d\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x0d\ 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x0d\ 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x0d\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x0d\ 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x0d\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x0d\ 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x0d\ 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x0d\ 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x0d\ 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x0d\\x0d\ 第六章医疗保障\x0d\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x0d\ 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x0d\ 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x0d\ 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x0d\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x0d\ 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x0d\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x0d\ 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x0d\\x0d\ 第七章责任追究\x0d\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x0d\ 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x0d\ 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x0d\ 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x0d\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x0d\ 发放有关经费的;\x0d\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x0d\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x0d\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x0d\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x0d\ 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x0d\ 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x0d\\x0d\ 第八章附则\x0d\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x0d\ 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x0d\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x0d\ 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x0d\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x0d\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退伍军人一般有哪些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方式主要有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退休和国家供养四种。
01.政府安排工作
2011年以前,转业志愿兵(包括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城镇户籍退伍义务兵和士官、农村户籍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2005年《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出台后称为五级至八级)伤残军人,原是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服役满12年的士官以及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2018年8月1日后退役的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02.自主就业
2011年以前,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志愿兵(士官),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国家从1994年开始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并在1998年兵役法中正式明确。
2011年以后,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户籍,对退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如无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情形,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享收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财政贴息、免受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或复学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困难资助等优待。
03.退休
2011年以前,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以及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队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志愿兵(士官),作退休安置。
2011年以后,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以及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
04.国家供养
2011年以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住房、生活、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由各级优抚医院保障。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伤残军人最新政策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活。
一、伤残军人最新政策
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2、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活。二、伤残军人政策相关法规
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各项优待。 具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待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九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有关伤残军人最新政策的相关知识,关于军人伤残的政策主要包括了医疗、养老、工作等等方面的规定。军人是保卫国家安全的主力军,而那些为了保卫国家落下伤残的军人更是让人敬佩不已。因此国家要对伤残军人的生活多一点关心,完善伤残军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今天关于“对于伤残退役军人的安置”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