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拒签可赔偿吗(变更劳动合同的可以拒签吗)
导读:要是雇佣方偷偷地把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给改了,劳动者一看不同意,没签新合同就被解雇了,这种情况劳动者是有可能要求赔偿的。能赔多少呢,得看变更的部分合不合法、...
变更劳动合同拒签可赔偿吗
导读:要是雇佣方偷偷地把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给改了,劳动者一看不同意,没签新合同就被解雇了,这种情况劳动者是有可能要求赔偿的。能赔多少呢,得看变更的部分合不合法、合不合理,还有解雇的程序规不规范。要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变更后让劳动者负担特别不合理(像通勤成本一下子涨了很多),那就可能属于非法变更,这样劳动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就会变大。一、变更劳动合同拒签可赔偿吗
若雇佣方单方面对劳动合同进行重要条款之擅自变更,且劳动者拒绝签署此份变更后的全新合同,则此时如果雇佣方向劳动者发出解聘书的话,劳动者或许有权利向雇佣方索要相应赔偿金。
然而,劳动者能否最终获得赔偿的概率,通常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次变更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和合理性,以及雇佣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步骤是否规范到位。若变更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或者解聘过程存在瑕疵之处,例如大幅度变更工作场地致使劳动者的通勤成本显著上升,那么此类变更很可能会被视为非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变更劳动合同降薪合法吗
在通常情况下,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并降低员工薪酬待遇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劳动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其内容的调整需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识,且其实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若是用人单位擅自改变劳动合同中的薪酬条款,无疑属于违法违约之举。面对这种情况,员工有权予以拒绝,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即要求依照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其实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变更劳动合同一般有哪几道程序
变更劳动合同,先双方协商,充分交流讨论变更事宜。然后达成变更内容、条件等共识。接着书面记录变更内容,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最后双方各留一份变更后的合同,以备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其实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若雇佣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重要条款,劳动者拒签新合同后遭解雇,或可索偿。赔偿几率取决于变更合法性、合理性及解雇程序规范性。缺乏法律支持或变更导致不合理负担(如通勤成本剧增),可能构成非法变更,增大获赔可能性。
变更劳动合同的可以拒签吗
变更劳动合同是其实可以拒签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想要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一致以后才能够进行变更,并且需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一、变更劳动合同的其实可以拒签吗
其实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其实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什么情况下其实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其实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其实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
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其实我们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其实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变更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事由。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其实我们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中的运用。
劳动合同已签订以后,双方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执行,当然劳动合同也是其实可以进行变更的,但前提是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后才其实可以进行变更,否则是不其实可以自行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