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时效问题包括什么(公司法有争议的问题包括哪些)
导读:劳动争议的法律时效性分普通与特殊两类。普通时效自权益受侵害之日起算,为期一年。特殊时效针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拖欠,此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限制。但劳动...
劳动争议时效问题包括什么
导读:劳动争议的法律时效性分普通与特殊两类。普通时效自权益受侵害之日起算,为期一年。特殊时效针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拖欠,此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必须提出诉求,否则时效过期。一、劳动争议时效问题包括什么
劳动争议的法律时效性主要包含了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两种情况。对于普通时效而言,它是以当事人了解或是其实我们应当了解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有效期长达一年。而特殊时效则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由于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问题上。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向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时,将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的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关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实我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争议时效是什么
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规定,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诉讼期限仅有一年时间。
该期限自当事人明确认识到或理应认识到自身的权益已经遭受侵犯之日起开始起算。
在此过程中不应忽视,如果需求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正式提出申诉、寻求相关部门帮助以获得合法权益救济,又或者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做出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行为,都将导致仲裁诉讼期限的中断。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诉讼期限中断并不意味着原讼期限的终止,相反地,它会重新计算仲裁诉讼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实我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争议时效的规定是多少
在指派的劳动争议事项申请仲裁过程中,时效期限通常设定为满一年之久。
此仲裁时效期限从当事人得知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明确知道自己应该了解到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的那一天开始起算。
在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期间,由于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利发起仲裁申请且毋须遵守一年仲裁时效期限的规定。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之后,所有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都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若出现了无法预见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仲裁时效其实可以暂时停止计算,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仲裁时效期限将继续进行计算。
此外,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相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或者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履行义务等因素而导致仲裁时效中断,那么从仲裁时效中断之时起,仲裁时效期限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的法律时效性分普通与特殊两类。普通时效自权益受侵害之日起算,为期一年。特殊时效针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拖欠,此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必须提出诉求,否则时效过期。
公司法有争议的问题包括哪些
如何解决股东逾期出资问题;如何应对股权被恶意稀释问题;如何合法限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的权利;如何解决股权激励的股权回购问题。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少,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尽管公司法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公司设立、经营、解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中一些条文也引发了社会的争议。那么公司法有争议的问题包括哪些?下面请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公司法有争议的问题包括哪些?
1、关于董事会、监事会串通起来侵害股东利益时的救济。
按照公司法的设计,如果董事会故意损害股东利益,但监事会30日内消极应对,不对其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股东其实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但若董事会和监事会串通损害股东利益。而监事会提起了诉讼,并且当时也不算情况紧急或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那么股东就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无权提起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诉讼。
2、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权变动的时间节点。
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转移,都需要有一个节点,来标志着权利转移的完成。例如,债权让与的,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起生效;动产转让的,自交付时生效;不动产转让的,自变更登记时生效。
但公司法,作为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规定股权转让的节点何在。
二、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做了修订?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此可见,公司法有争议的问题还是存在的,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权变更的时间点,也就是容易引发股份转让纠纷。并且,按照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串联起来侵害股东利益的条件。鉴于种种问题,我国在公司法中,强化了公司管理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