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范围有哪些内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导读: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范围通常只限于两种情形。其一,在服务期约定方面,倘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且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那么就其实可以和该劳...
劳动合同违约金范围有哪些内容
导读: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范围通常只限于两种情形。其一,在服务期约定方面,倘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且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那么就其实可以和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要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就其实我们应当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二,在竞业限制约定中,要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同样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合同违约金范围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通常限于两种情形。一是双方约定服务期,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员工未履行约定则支付违约金。二是竞业限制约定中,员工违反条款需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实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范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违约金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般而言,仅在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中可约定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需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3倍。
三、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通常根据双方约定确定,但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请求法院调整。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酌情减少;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的数额。同时,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范围一般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在服务期约定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实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包括法定的赔偿以及约定的赔偿的。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违约赔偿的计算中,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其实我们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其实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其实我们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其实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其实我们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其实我们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规则有哪些?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其实我们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其实我们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过错相抵混合过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我国的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有约定赔偿范围、一般法定赔偿范围、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等。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规则有完全赔偿原则、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等。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