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六大焦点分析(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 六大焦点引人关注)
慈善法草案六大焦点分析焦点一:谁有资格开展募捐?谁有资格募捐,是每次大灾大难来临时人们广泛争论的话题。目前,我国除试点地区,只有少数慈善组织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
慈善法草案六大焦点分析
焦点一:谁有资格开展募捐?
谁有资格募捐,是每次大灾大难来临时人们广泛争论的话题。目前,我国除试点地区,只有少数慈善组织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的权力,其余组织只能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捐。而实际上,不具备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或媒体面向社会发起募捐的案例屡见不鲜。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从原先登记时的身份识别,变为运行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获得公募资格,这意味着慈善资源将通过良性竞争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更多慈善组织公平参与,捐赠者就有多元选择,就会形成“良币驱逐劣币”效应。
“公募权只掌握在少数组织手里,相当于一种近乎垄断的权力。其他组织想公募就要到他们下面去挂靠基金、交管理费,很不公平。”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副秘书长杨团表示,草案对公募权基本放开可说是顺应时代的明智之举。
焦点二:个人可以在网上发起募捐吗?
现实中,有不少个人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一般都是在比较困难的时候,例如亲友罹患疾病或者家庭遭受灾害,也会有许多好心人解囊相助。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金锦萍认为,根据现有草案,个人在网络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不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问题所在,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这会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
金锦萍介绍,目前已经出现了由于个人网络募捐而导致的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纠纷案例。但是,她同时表示,还是要对个人在网络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网络募捐加以区别,每一个人当然应该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
焦点三:微博微信募捐是否合法?
“互联网+”慈善近年来迅猛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如在2014年8月,从美国传入的“冰桶挑战”通过微博、微信快速传播,短短一周累计阅读人数达45亿,筹款达800多万元。
互联网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监管困难。对此草案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
壹基金秘书长李劲认为,实际上公募和非公募的界定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从技术角度看,微博和微信不同,微信朋友圈面向的是特定人群,微博则是开放式的,因此,微博募捐是公开募捐,微信则是非公开。”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建议,当前全球“互联网+”慈善都仍处在发展早期,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慈善法在立法时应给互联网募捐留下更多发展空间,不宜规定过细,否则很可能面对法律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困境。
焦点四:网络募捐“分级制”是否合理?
对于互联网募捐,草案中还有一款规定,引起专家和慈善从业者的热议:
“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对此,广州市慈善会秘书长汪中芳认为,以注册地的行政级别来限定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募捐,是一种带有明显“计划”思维的做法。他告诉记者,当前大量的市级、区级慈善会都已经在自己的网站上有了募捐功能,如果慈善法这条获得通过,会有大量的组织受到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认为,鼓励社区和基层慈善是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当前应该让慈善资源能够沉下去,贴近基层、服务社区,这样规定会加剧慈善资源上下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
但金锦萍也表示,对于当前众多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地位,它们的义务和责任,目前在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这也是草案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焦点五:骗捐诈捐如何预防?
今年9月,安徽利辛县一女子被狗咬成重伤,其男友编造她“为救人被狗咬”的谎言,经多家媒体报道,在网上募捐到了80多万元。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骗捐、诈捐等“以慈善之名行欺诈之实”行为的高度关注。
草案中,除明确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规定广电媒体、网络及电信运营商对利用其平台进行募捐的相关事项有验证义务。
李劲认为,公众的善心需要鼓励,如果有人利用制度漏洞进行欺诈,对我国公益文化和慈善文化的形成将是很大打击。
对于个别网络骗捐现象,他表示,如果触犯法律自然由法律来解决,但是政府很难对所有个案进行预防。“政府所要做的是,建立一个好的制度,让这种行为很难出现。”
焦点六:慈善组织信息要完全公开?
近年来,公众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少公众认为,慈善组织所有财务数据等应该完全透明,随时向社会公众放开查询。
草案就“信息公开”专设一章进行明确规定,涉及信息公开的平台、内容、时限等方面。
李劲认为,从权责对等的法理角度,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具有知情权。公开年度报告是慈善组织的基本责任,也是底线。至于公开到什么程度,是争论的焦点。
对此,刘培峰持相对保留态度。他认为,慈善组织是否公开信息,既要受法律约束、合同约束,也要受到捐赠人的约束,必须尊重捐款人和受助者的意愿。“除了主动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如果每一个公众或者捐几块钱就要查询慈善组织的全部财务数据,还有运行成本的问题。”
金锦萍也表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事实上是有一定限度的。“比如不见得要把所有财务的原始单据都公开,但是要公开财务年报和审计报告等等,其实也是对慈善组织专业性的认可。”
慈善法草案六大焦点分析拓展阅读
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 六大焦点引人关注
新华社发
慈善组织财会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管理费用不超支出10%
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慈善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13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集中审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璐瑶 董柳 孙晶
焦点1
慈善组织每年须报财会报告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也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同时,在草案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焦点2
慈善信息平台应该由谁指定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焦点3
不得利用捐赠宣传烟草制品
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其他产品和事项。
一些代表提出,在上述禁止性规定中,单独列举烟草不合适,建议删除有关烟草的规定。有些代表建议,进一步强化对烟草捐赠的限制。
考虑到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对禁止的烟草广告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慈善法》的规定应当与《广告法》做好衔接。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编辑:健龙
焦点4
诺而不捐的或可灵活处理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捐赠人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做了规定。
有的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应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焦点5
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10%
草案第六十条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做了规定。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要求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同时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
为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焦点6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法律委员会还就个人求助等情况做了说明。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有的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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