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撤销的时间限制 劳动仲裁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决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撤销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一时间限制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定的必要时限如果过了这一期限,通常情况下将无法申请撤销然而,如果涉及到劳动仲裁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决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撤销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一时间限制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定的必要时限如果过了这一期限,通...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这一时间限制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定的必要时限
如果过了这一期限,通常情况下将无法申请撤销
然而,如果涉及到劳动仲裁中的违法行为,如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利害关系未公布,或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后一方未履行合同等情况,也可能在不同时间点提出撤销请求
此外,当事人如果选择将劳动争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维持或撤销原仲裁决定
因此,在处理劳动仲裁结果的撤销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如果确有错误,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2、法律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劳动仲裁撤销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决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撤销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这一时间限制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定的必要时限
如果过了这一期限,通常情况下将无法申请撤销
然而,如果涉及到劳动仲裁中的违法行为,如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利害关系未公布,或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后一方未履行合同等情况,也可能在不同时间点提出撤销请求
此外,当事人如果选择将劳动争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维持或撤销原仲裁决定
因此,在处理劳动仲裁结果的撤销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如果确有错误,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劳动仲裁法律条文
1、有劳动纠纷,如果因离职发生争议的,可以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的2、法律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仲裁期限是多久
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时间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