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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合同“标的”质量条款常见风险有哪些?)

一、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1、通常来说,标的物就是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此处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所购买的房屋。标的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

一、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1、通常来说,标的物就是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此处的标的物就是...更多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合同“标的”质量条款常见风险有哪些?)

一、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

1、通常来说,标的物就是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此处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所购买的房屋。标的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的物是明确的,一般标的物和标的是存于一体的,但是不代表标的物和标的是永远共存的。比如在劳务关系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这份劳动合同当中没有买卖的商品,在这份合同当中,没有标地物,而可能具有标的。此处的标的可能是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工资金额。合同成立必定会有标的,但是不一定会有标定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标的有几种形式呢

1、第一种标的是有形的财产,即只要具有价值在生产生活当中流通的物品,比如说水果店所销售的苹果,手机店出售的一部手机,或者是某开发商销售的楼房;

2、第二种标的就是无形的财产,相对于第一种标的,第二种标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比如生活中,我们所购买的期权或者是股票,他也属于有价值的财产,但并不是市场当中流通的实物。或者是他人智力成果,这些也都非物品,但是它们都具有可以交易的价值;

3、第三种是劳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看中的是劳动者,劳动服务给用人单位提供的价值,其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服务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或者是居间商提供的居间服务,现在商品房买卖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房屋中介通过居间服务的形式为他人勾选房屋,买房者向中介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中中介提供的服务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4、第四种,工作成果,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要求乙方为甲方制作某一件工艺品或者是承接某一个项目工作,此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就是承揽工作,其中乙方的工作成果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综上所述,合同标的就是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特指标的是物的情形,而很多时候合同的标题不一定是物,也有可能是无形的,如劳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蓝箭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拓展阅读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合同“标的”质量条款常见风险有哪些?)

合同“标的”质量条款常见风险有哪些?

这是一篇讲质量条款的风险,此文没有图。

在《为什么你看不到合同中“标的”条款里常见的法律风险》一文里,说到了标的包括了“物”、“行为”、“权利”,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物”、“行为”、“权利”分别用《模具加工合同》、《培训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模拟具体风险,读者可以以此类推其它合同标的进行对比,如有不懂之处,可以私信咨询。

质量标准是否明确的风险

按照《民法典》第511条第(一)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由此可以大致确定,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特定标准。

1、《模具加工合同》

在模具加工行业里,往往会涉及到各种国家标准,如塑料注射模技术条件(GB/T12554-2006)、钢件的淬火与回火(GB/T 16924-2008)、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 222-2006)等等。

国家标准是最低参考标准,若同时有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则企业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如果合同对质量标准不加以明确约定,则要求依照或参照国家标准检验,完全不过份。

2、《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是一份提供服务行为的合同,服务行为没有强制标准,一般满足相对方的合同目的即可,但往往对此约定模糊。比如类似这样的条款:

“甲方指派有资质的讲师定期为乙方及相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这里就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资质”是指哪种资质?“讲师”是哪位?“定期”是每周、每月?“相关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3、《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权利。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的权利问题,通常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转租权问题及他项权利是否干涉承租人利益等问题。

比如:房屋系违章建筑,那么签订的租赁合同就存在无效的风险;

比如: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权人,没有转租权而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导致纠纷的风险;

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将房产抵押后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因无法偿还他项债务,导致房屋被拍卖等问题。

如对上述标的“质量”问题不加约定,后患无穷。

检验期是否明确的风险

检验期往往出现在以“物”为“标的”的合同里。比如《买卖合同》对物品数量、外观的检验期限等,对此《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有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规定。

该条款明确有保质期的适用保质期,没保质期的适用合同约定期,前两者都没有的,适用合理期限。

对于合理期限的判断,相当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对“合理期限”判断的规定:

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理期限需要通过多达14个要件去判断!可想而知,要是没有对检验期限进行约定,用如此复杂的判断方式,会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困惑与风险?

以上就是合同中“质量条款”里的常见法律风险,欢迎踩坑的同学发表看法,互相交流。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合同“标的”质量条款常见风险有哪些?)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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