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三不赔怎么办(二手车商搞错车型,构成退一赔三吗?)
一、假一赔三不赔怎么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一、假一赔三不赔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家不执行假一赔三制度的,如果商品是在实体的店铺购买的,可以到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如果商品是在网店购买的,可以找网购平台投诉。
二、质量法意义的“假冒伪劣产品”
1、生产销售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
2011年修订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八项规定了生产销售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共九类: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2)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失效、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3)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5)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
(6)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7)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8)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9)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2、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的假冒伪劣产品
2011年修订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九项规定了在经营性服务活动领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共七类: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参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
(2)掺杂掺假产品;
(3)以次充好产品;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6)失效变质的产品;
(7)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的产品。
三、掺杂掺假的认定
关于“掺杂掺假”的定义,刑法和质量法不完全相同。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而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那么“掺杂掺假”应当如何认定呢?以两高司法解释为准还是以国家局文件为准?从法律适用规则上讲,显然前者效力等级高于后者,因此,认定时应以两高司法解释为准。再回到本文开头我提到的掺杂掺假棉花案件,执法人员抓到掺假现行,但检验报告中却检验不出掺入的不孕籽回收棉,因涉案货值金额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标准,我们移送山东省公安厅后,公安部门书面回复不接受,理由是不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掺杂掺假”的规定,未达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程度。对此,我局案审委意见也有分歧,但我个人同意省司法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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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三不赔怎么办拓展阅读
二手车商搞错车型,构成退一赔三吗?
车商搞错车型,构成退一赔三吗?
今日案例:李某某与贺州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桂1X民终1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同为本案被上诉人):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为本案被上诉人):贺州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X审被告):平顶山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某某、贺州市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0)桂11XX民初13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贺州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显然明知销售给上诉人的车辆为精英版而非合同约定的豪华版轿车,但被上诉人贺州公司对此有意隐瞒,即使被上诉人贺州公司从上一级销售商代购的车辆存在瑕疵,被上诉人贺州公司在出卖车辆时也应告知上诉人,但被上诉人贺州公司将错就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使上诉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涉案车辆,应属欺诈行为。
但一审法院仅依据涉案车辆为合格产品,即认定该交付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并追究被上诉人贺州公司相应的赔偿责任。
贺州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贺州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
2.判令原告向被告贺州公司退回车牌号为桂J×××××的本田雅阁轿车,被告贺州公司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288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288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并出具退车证明;
3.判令被告贺州公司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626400元;
4.判令被告平顶山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2020年6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贺州公司交付的车辆与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约定购买的车辆不一致,原告找被告贺州公司交涉,虽然被告贺州公司认可交付给原告的车辆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购置的车辆,但原告未能得到满意解决方案。
原告于是向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步区分局八步城西工商所投诉,城西工商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
该院认为,被告贺州公司销售给原告的车辆有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是合格产品。
被告贺州公司作为专业销售汽车的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未能及时发现交付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车辆不一致,被告贺州公司对此具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贺州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贺州公司交付原告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车辆只是在一些内部配置上存在区别,外观无法区分,价格相差1万元,车辆的主要功能部件如发动机、波箱等并无区别,不会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
被告贺州公司发现交付错车辆给原告后,及时与原告沟通解决问题。原告购车后使用了一段时间,车辆已上牌入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因此,被告贺州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民法上的合同欺诈,原告主张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购车合同,要求原告退车及被告贺州公司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28800元及利息,并且要求被告贺州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结合该车的实际情况,考虑原告因处理纠纷产生的费用损失,以及车辆不是原告期待的型号给原告造成的心理影响等因素,该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贺州公司赔偿原告40000元的经济损失,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过高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贺州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9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1302元,被告贺州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506元。
上诉人李某某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上诉人贺州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异议意见与上诉状一致。
……
本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贺州公司的车辆买卖合同因交付的车辆与合同约定配置不一致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争议焦点有三:其一,上诉人贺州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三倍购车款的经济损失;
其二,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其三,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一、关于上诉人贺州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贺州公司在明知交付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配置存在不一致问题,而刻意隐瞒造成李某某作出错误认识的情形。
虽然贺州公司交给李某某的车辆部分配置与约定不符,但该车辆产品品名与合同约定一致,有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是合格产品,但其品牌价值并未发生变化,与买卖合同的主要的意思表示相一致,该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上诉人李某某认为上诉人贺州公司构成合同欺诈而请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三倍购车款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涉案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是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方能解除。
涉案合同的主要标的物是本田雅阁牌豪华版小型轿车,贺州公司虽然实际交付的车辆相关配置与双方约定的不符,但并不能导致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其合同主要内容已经实现,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
上诉人李某某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贺州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2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11352元,上诉人贺州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查博士法律服务团队 案例分析
近年来,车型错误导致被诉退一赔三的案件频发。查博士法律服务团队也经常接到此类咨询。
车型配置搞错、糊里糊涂卖车已经成为最常见的二手车交易纠纷之一。
消费者认为,车商明明知道正确车型,却故意告知我高配车型,明显属于欺诈。
车商也经常有万般委屈,比如车型识别软件把车型搞错,两款车之间差别极小,确实看不出来等等。
此类案件中,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情况不一,有直接判退一赔三的,也有全部驳回一分不赔的,还有酌定数额弥补消费者损失。
个人认为,该类案件表面上看起来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实际上通常系因误解导致,不宜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应当以违约责任或侵犯知情权为限进行处理。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19)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车辆识别代码的内容与构成。
车辆说明部分(VDS)及车辆指示部分(VIS)的对应规则是现行车型识别软件的主要解析方法。通过解析该类编码,可以得到车辆类型(乘用车、货车等)、车辆结构特征(车身类型、货箱类型等)、车辆装置特征(约束系统特征、动力特征等)、车辆技术参数特征(车辆质量参数、座位数等)以及出厂年份、生产序号等信息。
现代汽车制造中更新换代极快,大量新车型的出现挤占了有限的VIN码资源。
比如,某知名品牌车辆的2019款车型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出厂,而2020款车型则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出厂。
这极有可能造成2019年生产的2019款车被解析为2020款车。
经过试验,我们发现市面上几乎所有的SaaS系统以及车型识别软件都把该VIN码车辆识别为2020款车。车商使用任何信息系统,都不可避免的造成车型错误。
但实际上,两款车型厂家指导价一分不差,配置差异极小,外观上无任何区别,仅内饰中有音响数量存在差异,其他的主要差异则集中在信息系统配置中,可以通过升级解决差异。
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中车商通常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消费者也没有实质性财产利益损失,车辆也不涉及人身安全问题,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不宜直接启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需要强调的是,该类案件表面看起来的确符合欺诈构成要件,极易让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
因此,车型错误类案件对出庭律师的专业水平及当庭表现都要求极高。
真正懂汽车行业、懂汽车市场的律师,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性的介入及干预法官的自由心证,引导判决实现公平、公正的良好效果。
二手车小胖说:
二手车整错“年款配置”有一定概率的技术不足,也存在着“人为故意”,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很多律师都支持“赔偿”的判决,不管是部分赔偿还是退一赔三,对于二手车从业者来说都是很大的经济、精力、口碑损失。
以前很多做二手车的从业者都是“经验主义”之上,并没有依赖一些系统工具,就容易出现“蒙着收”按照低配收,“忽悠卖”按照高配卖,最终导致投诉纠纷和经营隐患。
而二手车一些新生代,往往过于依赖系统的VIN识别,也忽略了经验和专业的积累分析,往往也容易造成车型错误,尤其是高配按照低配收,报价不靠谱,低配按照高配卖,零售风险大。
两个极端都说明,中国的二手车领域进入到了“专业精细化”运营的时代,以前依靠资源“粗放野蛮生长”的时代一去不返了,唯有匠心专业的积累和不断地进化才能做好二手车的实际业务。
以上就是关于假一赔三不赔怎么办(二手车商搞错车型,构成退一赔三吗?)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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