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开除(略谈中小学教育中的“开除”)
什么是开除开除,其实质是单位单方解除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其性质属于一种单方的解除权利,如果抛开特殊的法规不计,则此种权利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
什么是开除
开除,其实质是单位单方解除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其性质属于一种单方的解除权利,如果抛开特殊的法规不计,则此种权利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这种权利的性质本身是一种形成权,可依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同意或者接受。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一旦行使,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是约束双方的。至于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否得当,则另行讨论。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蓝箭律师网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什么是开除拓展阅读
略谈中小学教育中的“开除”
早就想写一篇中小学校教育中对学生最重的一种处罚——开除学籍,但一直苦于不知如何落笔,故拖至今天。
在学校教育中偶尔会有开除学籍的处罚,虽极少见,但绝非不见。关于“开除学籍”这种处罚,在实际操作中争议较大。一些老师和家长认为,“问题学生”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的甚至拉帮结伙欺负他人,被责令退学没什么不妥。前些年,在做年段长时也曾递交过“开除”申请单,希望学校给予支持。几年前在德育处工作期间也收到过来自班主任,年段提交上来的“开除”申请表。
诚然,校园中确实存在“问题学生”或“行为偏差”的学生,其对教育教学造成一定影响,分散教师的精力,影响到了其他同学。从这个角度上说可以理解部分家长和老师希望对“问题学生”进行“开除”的想法。
其实,2006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明文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大家可能对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知之不多。之所以对是否“开除”引起争议,本人觉得是我们对教育理念和学校的职责理解不深造成的。
从1922年始,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即北京师范大学前身)教授林砺儒兼任北京高师附中主任(即校长)在就任演讲《我的中等教育见解》中,批驳了中学教育不过是通往大学的一道桥梁这样的谬见。
他提出,“中等教育其自身就是目的,决非为将来某种专门之准备”。所以,“中等教育的任务就是引导少年人格之放射线到各方面去。例如文学的陶冶,并非要把少年立刻造成一位名家,也不是准备将来卖文讨饭,乃是要引导他的人格的活力往文学方面去。科学的陶冶也不是要养成科学家或准备做农工,乃是要引导他的人格的活力往科学方面去。艺术的陶冶也是一样的理由。……我认定理想的中等教育,是全人格的教育,决非何种职业之准备。要全人格的陶冶受得圆满,那么将来个性的分化才算是自然的。若有人问我中学毕业生做什么,我就说也不为士,也不为农,也不为工,也不为商,是为人:也可为士,也可为农,也可为工,也可为商”。
教育急功近利挥之不去。孩子有“问题”了,就扔弃,凸显了教育的短视和无情。学校教育的职能是教育,教育是全人格的教育,对待“问题学生”岂能一个“开除”了之!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高中阶段亦不得轻言“开除”,要慎之又慎,实则是学校的社会职责使然。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开除(略谈中小学教育中的“开除”)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