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药品没注意卖掉死亡属于什么纠纷(以案说法丨销售过期花生油,超市能否以消费者明知过期而购买为由拒绝赔偿?)
过期药品没注意卖掉死亡属于什么纠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过期药品造成他人死亡的,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属于刑事案件,而不是属于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
过期药品没注意卖掉死亡属于什么纠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过期药品造成他人死亡的,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属于刑事案件,而不是属于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因虚假广告购买药品,怎样维权
首先,发布虚假药物广告是违法的行为,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物品属于虚假广告的,可以要求赔偿三倍的药品价格,如果药品不足500百元的,那赔偿的金额为500元。消费者可以先找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不能确定具体赔偿主体,可以先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处理。
其次,药物的虚假广告涉嫌犯罪,通常给购买的消费者带来的是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服用后导致消费者伤残或者有以下情况的,涉嫌虚假广告罪,购买药物的消费者可以报警处理。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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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品没注意卖掉死亡属于什么纠纷拓展阅读
以案说法丨销售过期花生油,超市能否以消费者明知过期而购买为由拒绝赔偿?
来源:槐荫区人民法院
转自: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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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节“双十一”即将来临,线上商城早已开始火热预售,线下商家也毫不示弱开展了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消费者们在“买买买”的同时,常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甚至是合法权益遭损害的购物经历。近期,济南的汪女士就因购买到过期花生油索赔未果打起了官司。超市为何拒绝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一起来看槐荫法院立案庭郭元龙法官审理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 情 回 顾
2022年1月20日,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净含量3L/桶)5桶,单价为90元/桶。汪女士共支付450元购买上述商品,回家后发现五桶花生油,食品包装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均已过期一个多月。汪女士便以该花生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某超市确实存在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花生油)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汪女士认为某超市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其进行赔偿,因协商未果,故将某超市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价十倍的赔偿金4500元。
某超市辩称,首先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其次正常情况下不会一次性买这么多桶花生油,汪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的。
争 议 焦 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超市应否向汪女士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法 院 审 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某超市辩称的汪女士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问题,首先,不能因为汪女士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其为恶意购买;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汪女士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有权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且该惩罚性赔偿无须损害后果。这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与食品违法行为做斗争,监督食品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永远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放在第一位。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对经营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食品经营者只有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过期食品。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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