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首张"男性保护令",反家暴法也保护男性人身权(立案到结案,只用1天!喀什市人民法院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的郭先生,因不堪忍受妻子赵女士的殴打,于11月30日向门头沟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郭先生。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
北京的郭先生,因不堪忍受妻子赵女士的殴打,于11月30日向门头沟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郭先生。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向男性当事人发出家暴保护令。
“男性保护令”,这在很多人看来更像一个轻喜剧故事。其实不应用轻佻的心态看待这则新闻,相反,它本身是今年3月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生动宣传片。如果说,在公众的刻板印象当中本是“施暴者”的男性,也能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得到人身保护,那么女性就更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了。可耻的是家暴的施暴者,而不是受害者,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反家暴再也不是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而是国家议题,成为警方、法院的正式职责。为什么在既有的《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禁止对家庭成员、妇女、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之外,还要单独立一部《反家庭暴力法》?那是因为家暴的经常性、隐蔽性以及“轻微性”,既需要有强有力且持久性的措施,禁止现实存在的家暴,又不能直接援引《刑法》等“大杀器”,因为很多家暴没达到那么严重的程度。
所以,《反家庭暴力法》为家暴行为量身定制的核心救济措施是,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等,从而形成对被害人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机制。
如果说,该法正式施行之前,中国反家暴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可依,没有合适的司法介入措施,那么在立法之后,最大的障碍就是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作祟。特别是当男性作为家暴受害人时,一旦寻求法律援助,就会被舆论扣上羞耻的帽子。法律走到了一些落后意识和舆论的前面,那么,落后意识就应该跟上法律的节奏,而不是开倒车。
其实,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不该受到指指点点,这样只会将他们寻求法律帮助的行为污名化,使《反家庭暴力法》被架空。
这次北京门头沟区法院敢为天下先,签发了第一张男性的人身保护令,使得《反家庭暴力法》平等保护男性,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最关键的是,这则人身保护令勇敢地打破了某种世俗偏见。要明白的是,如果一位男性家暴受害者被轻佻对待,那么,整个反家暴议题都可能被“娱乐化”,这就辜负了该法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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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首张"男性保护令",反家暴法也保护男性人身权拓展阅读
立案到结案,只用1天!喀什市人民法院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请您帮帮我!”
2022年4月18日
喀什市人民法院
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快速的司法行动,
及时为布某筑起了人身安全的“隔离墙”。
多方查证,走访了解案件情况
喀什市人民法院夏马勒巴格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法庭法官第一时间前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社区,走访询问社区干部、片区民警及辖区派出所相关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同时,法官对布某提交的报警记录、诊断证明、居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审查。
快立快审,筑起人身安全“隔离墙”
在查明布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后,4月18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夏马勒巴格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立即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阿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民事裁定书作出后,4月19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夏马勒巴格人民法庭第一时间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所在社区、辖区派出所、妇联及阿某进行了送达,并告知阿某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面临司法处罚。
快速的司法行动,及时为布某筑起了人身安全的“隔离墙”。
据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裁定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阿某违反上述禁令,喀什市人民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喀什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喀什市人民法院把家事审判与“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立案绿色通道,构建起快速立案、迅速调查、及时处理的应对机制,为受害者撑起“保护伞”,通过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社区、辖区派出所及妇联共同维护受家暴人员的人身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旨在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同时向社会传递出多方联合治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让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和保护、施暴人的行为得到干预和纠正。
法官温馨提示
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并非只保护某一类人。当您或您身边的亲朋好友遭受家庭暴力时,除了向公安机关、妇联等单位投诉或求助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通讯员 宋鸽、刘玲)
编辑:李小进
审核:李军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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