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浅析(梁a等盗伐林木案看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区别)
一、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客体...
一、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三、处罚及量刑情节
1、处罚(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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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a等盗伐林木案看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区别
梁a等盗伐林木案看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G县A村村民梁a,明知自家在本村B地的林地已出租给广西H公司种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无林木采代许可证采伐该片林地的林木共计26立方米并运输出售;同年5月,梁a明知梁b在本村C地的林地已出租给广西H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仍伙同梁c、梁d(均另案处理)向梁b支付4000元购买该林地上的林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该片林地的林木共计38立方米并运输出售。在梁a等村民盗伐林木期间,A村村委及广西H公司护林员多次到现场劝阻,但梁a等村民不听劝阻,甚至多次恐吓护林员,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调查与处理】
G县公安局分别以B地盗伐林木案、C地滥伐林木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以梁a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移送G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梁a被依法执行逮捕。G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a犯滥伐林木罪向G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检察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同年12月11日变诉指控被告人梁a犯盗伐林木罪,申请恢复法庭审理。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明知属于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2014年1月16日,G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a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律分析】
梁a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合伙盗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1、梁a采伐林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林木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广西H公司与G县A村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A村部分山林地使用权,并支付了第一期6年的承包金,被告人梁a原承包的B地和村民梁b原承包的C地均在A村承包给广西H公司的林地范围内,且二人已领取第一批6年的租金,广西H公司在该承包地上种植了速丰桉并一直在经营管理,以上合同案发时还在有效期内,对梁a和梁b来讲合同承包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均属他人所有。
2、梁a自己或伙同他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擅自采伐广西H公司种植并经营管理的林木,并将所采伐的林木运输出售,已经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且其行为的对象是纳入森林资源限额采伐管理的林木。经鉴定,B地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6立方米;C地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8立方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数量较大是指:盗伐森林及其他林木在2至5立方米以上,两个采伐现场采伐的林木数量均属数量较大。
3、梁a主观方面构成了盗伐林木罪的故意。梁a明知广西H公司与G县A村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A村部分山林地使用权,并支付了第一期6年的承包金,被告人梁a原承包的B地和村民梁b原承包的C地均在A村承包给广西H公司的林地范围内,且二人已领取第一批6年的租金,广西H公司在该承包地上种植了速丰桉并一直在经营管理,以上合同还在有效期内,对梁a和梁b来讲合同承包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均属他人所有。而通过实施非法采伐林木并运输销售行为,希望发生非法占有他人所有的林木的结果。
4、梁a为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盗伐林木罪的主体。
5、被告人梁a及其辩护人对指控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应构成滥伐林木罪。也有人认为梁a等人采伐C地林木属滥伐林木行为;梁a采伐B地林木属盗伐林木行为。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如它们都侵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作用的对象都是纳入森林资源限额采伐管理的林木。也有以下不同之处:一是盗伐林木罪同时侵犯两种客体即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所有权,即双重客体或两种社会关系;而滥伐林木罪一般只侵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不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所有权,即单一客体或一种社会关系。二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区分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都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滥伐林木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他人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林木的目的。三是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典型意义】
近二十年来,我市林区逐渐扩种速丰桉,林地带来的经济收入明显增加,因林地林木权属问题引发的经济纠纷、信访案件和违法犯罪案件也相应增多,尤其是早年前普遍存在以较低租金承包林地种植林木现象,尽管合同未到期仍然合法有效,但林地出租方往往以各种各样借口和理由要求提高租金,假如双方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协商解决,将会产生许多林区不稳定的因素,常见的有出租方拒绝收取租金单方终止租地合同、强占强种、拔苗毁林、干扰林业正常经营管理,破坏生产经营等。此案发生后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及法院的依法判决,有效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障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落实,依法保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当地及邻县林区类似的违法犯罪现象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也以一个真实的案例在林区起到了生动的普法作用,使得广大群众及其他林业经营者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了更理性的认识,有利于维护林区的治安稳定。
信息来源:南宁市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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