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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难点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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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难点与建议)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行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银行同业(包括符合规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暂时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时间差、空间差和行际差来进行的短期借贷活动。

一、这样的拆借行为是否有效

在进入探讨之前,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1994年10月,某省证券公司因资金需要,向建-行某省分行联系借款2000万元。由于该建-行不愿意直接向该证券公司贷款,证券公司即请求所在市的资金市场帮助解决问题。该资金市场与其会员单位证券公司、**分行协商后,分别签订了融资协议书。两份协议书除了约定利率有差别以外,其他的主要条款都相一致,也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协议签订后,建-行于1994年11月10日将2000万元支付给资金市场,当天资金市场就将该2000万元转付给了证券公司。之后,证券公司向资金市场支付了两次利息,资金市场也按照约定向建-行支付了两次利息。借款到期后,证券公司未偿还拆借本金及其利息。于是,**分行在借款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所在市农-行(资金市场被撤销后所并入单位)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例选编》)。

这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几方主体都是资金市场的活跃主体,同时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并不复杂。拆借一方因为急需周转资金,而要求向实力雄厚的国有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但国有银行考虑到贷款回收的安全性,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不愿直接进行贷款,因此需款方就谋求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本案中是资金市场)进行借贷。而同业拆借市场,利用其同拆借双方的关系及其本身特点,往往在其主持下促成双方借贷目的的达到。在这个过程中,拆借市场同资金的借贷双方分别签订协议,从中利用利息的差别来获取一定的利益。

但是,拆借行为的风险也就往往在这里出现,由于资金的借贷双方并非直接在双方之间进行,其资金融通的目的是通过拆借市场的行为而获得的实现的。所以,资金借贷风险,也就可能集中在拆借市场身上。当借款一方没有如期偿还拆借款项本息的情况下,拆借市场就会面临贷款一方的偿款请求甚至是诉讼,如本案中的资金市场即是如此。当法院面临这样的诉讼案件时,其考虑的角度首先也是在这系列的拆借资金行为中,融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一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合同的主体是否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特别是对于同业拆借这样一种特殊的资金借贷行为,更需要充分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在本案中,资金市场同证券公司、**分行直接分别签订的两个融资协议,在内容和具体条款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要认定其资金拆借行为是否有效,就需要着重审查两个协议中的三方主体是否具有同业拆借的资格。问题的关键也就在于法律对同业拆借作了怎么样的限定,什么样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同业拆借。

二、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行同业拆借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1990年3月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实际上可以认为,同业拆借是银行同业(包括符合规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暂时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时间差、空间差和行际差来进行的短期借贷活动。

我们知道,当银行之间进行票据交换或联行结算时,有些银行会出现头寸不足,另一些银行则可能出现头寸盈余,为了实现资金平衡调剂余缺,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头寸不足的银行就需要从头寸盈余的银行临时拆入资金;而头寸盈余银行也乐于将暂时富余的资金拆借出去,以获得利息收入。所以一般来说,同业拆借都是短期的,甚至是一天或者一夜,故又有“隔日或隔夜放款”之称。尽管拆借时间较短,却可以维持资金的正常运转,实现资金流动的需要,从而能够避免或减少出售资产而发生的损失。

另外,在资金市场上还有众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也会经常碰到急需资金的时候,同业拆借作为资金市场的组成部分,在这些时候就能够提供急需的资金,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多余资金的融通。当然,同业拆借这种借贷行为只能是暂时的、短期的,否则就成了单位贷款了。

由此看来,同业拆借可以被认为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临时借款,主要是为解决金融机构本身资金周转的需要。但是,到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既然作为一般市场主体的贷款人,而本身又可以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借贷,在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发生冲突呢?从理论和实践来看,这方面冲突不但存在,还会产生许多问题。比如,同业拆借的利率一般没有严格限制,那么就会面临急需用款方不惜以高利息来获取借款的情况,这就会对一般贷款人获得资金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避免可能的冲突和减少问题,法…法规必须对同业拆借进行严格的条件限定。这些条件的限定,最直接体现的就是同业拆借的主体资格。比如前面提到的案例,两个融资协议涉及的三方主体资金市场、证券公司和**分行,如果不享有进行同业拆借的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融资协议也就无效,所有的资金拆借行为也都是违法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同业拆借只能在银行以及少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参加资金拆借市场的主体必须是金融业。这也是“同业”的应有之义,同业指的就是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那么,如何确定可以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呢?在《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中,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以参加同业拆借。特别是,对不能参加同业拆借的对象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包括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但是,在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又允许保险公司参加拆借。所以,总体看来,具有同业拆借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财团财务公司、证券交易机构、保险公司、信用社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市场等。

三、拆借主体的拆借能力

在这里,法规虽然明确了可以拆借市场的主体范围,但是由于拆借主体的差异,特别是在资信能力方面,相关法规和监管机关没有对其拆借能力“一视同仁”,而是进行了区别对待。这里面有其具体原因,如就我国目前的拆借市场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信能力明显的比证券公司要强大得多,如果给予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同等的拆借能力,可以进行同等的拆借行为,则很可能造成额外的风险,出现金融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影响到拆借市场的有效运作。所以,考虑到拆借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所面临的风险,这种带有“歧视”的做法并不违背市场的自由竞争原则。

上述因素的结果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能力的限制要比银行更加严格。《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拆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同时,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只能拆入7天以内的头寸资金。而且,为了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规范管理,降低拆借风险,《办法》还规定,短期拆借(7天之内)要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主要采用同业融通票据、贴现和转贴现的方式办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同业短期拆借市场拆入资金的数额由其总行规定。对于融资中心,因其是人民银行牵头的,视为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向所有的金融机构拆入四月以内的资金,可以向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拆出四月以内资金,这实际上给予融资中心相当于商业银行的地位。

根据上面的分析,前述案例中所涉及的主体是否具有同业拆借的主体资格,到这里也就比较清楚了。证券公司、**分行都属于法规规定的可以进行拆借的主体,也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然按照当前的规定,它们都只能从事7天以内的头寸拆借。对于该市资金市场,由于是该市农-行组建的金融系统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互助组织,具有办理金融机构之间同业资金拆借的经营范围,在当时是合法的资金拆借主体。虽然后来根据人民银行1995年颁布的《关于撤销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中介机构的通知》,予以撤销并归入原组建银行,其债权债务也归该市农-行承接,但并不影响当时所从事行为的效力。所以,这两个进行拆借的融资协议都是有效的,但根据签订的方式却是互相独立的,该市农-行也就必须偿还建-行的拆借款项。

四、尚未解决的问题

前述案例中的纠纷解决了,仍然还是留有一个问题,即前面提到的拆借主体利用资金市场或后来的融资中心转移风险的问题。监管机关为加强对拆借市场管理,在取消各地杂乱的资金市场后,要求同业拆借要通过融资中心来进行,但还是无法回避这种可能出现不良的风险规避问题。当然,这种交易方式比起没有规范以前的混乱状态已大大进步了,其原因是基于我国拆借市场的特点,无法在短时期内消失。

这也反映在另一个方面。虽然法律法规为减少市场的风险,对同业拆借主体的范围限定相当的明确,但实践中仍有相当多的企业为取得资金,不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资金拆借。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规模较小,融资能力不足以满足市场主体的需要,因此,资金急需者会积极地从一切可能的渠道来寻求获取资金。而由此,同业拆借市场在某些时候,就可能会扮演并非出于本意的角色,甚至可能起到将资金从正规的银行体系中吸引出来,并通过其交易网络分配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去的作用。这些非正常因素造成的不正常现象,在我们以后的几讲中还会有具体的表现。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行同业拆借拓展阅读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难点与建议)

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难点与建议

内容提要

文章分析了我国同业存单市场的主要特点,如规模扩大、久期整体拉长;中小商业银行是发行主力;存单利率以SHIBOR为基础市场化定价,1年期存单利率以MLF为锚。同业存单有助于拓展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促进金融机构提升自主定价能力,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重要的一步。面临监管趋严、中小行存单发行不易、存单发行易受宏观政策和流动性影响而波动等困境,文章探讨了监管如何助力存单发展。

一、同业存单的发展与历史现状

(一)存单市场逐渐壮大,规模增速趋稳

同业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同业存单规模不断扩大。2015-2017年上半年,同业存单规模增长迅猛,此后逐渐步入平缓期。截至2020年10月21日,同业存单存量规模达10.8万亿元,占债券市场比重为9.73%,加权平均期限为0.74年。

(二)存单供给:中小行是发行主体,季末明显放量

相较大型商业银行,中小银行更依赖于同业存单缓解负债压力,进行资金流通和流动性管理。随着城商行和农商行存单发行规模占比逐渐提高,同业存单发行主体结构更加均衡。

此外,存单供给呈现明显的周期性波动。每个季度末存单发行规模一般会明显上升这种周期性波动主要受季度考核影响,银行为了监管达标,增加同业存单发行量以弥补负债缺口,提高季末流动性。

然而,2020年存单发行情况出现了超季节性变化。受新冠疫情影响,央行采取一系列宽松政策,银行流动性较为充裕,因而5月同业存单发行量并未像往常一样回升。而后由于结构性存款压降、叠加货币政策趋于中性,银行负债端压力加大,7-8月同业存单供给量呈现超季节性的走高。

(三)发行久期:近年来整体拉长

2013年12月首次发行的存单中,发行期限大多数为0.25年。2014-2016年,存单仍处于试探性的起步阶段,加权平均久期依然较短,只有少数期间高于0.5年。2017年强监管下资金面偏紧,存单发行久期缩短至0.39年。2018年以来存单久期整体拉长,各月加权平均期限基本在0.5年以上。

(四)存单利率:围绕MLF利率波动

同业存单利率以SHIBOR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定价。2017年以后存单定价逐渐稳定,围绕SHIBOR利率在-25-40BP范围内波动。两个同业存单发行成本明显较高的时间段均对应着资金面明显收紧:一是2016年11月中旬-2017年1月中旬,利差大幅走阔,2016年12月27日利差高达190BP;二是2019年8月-2019年11月,利差超过40BP,在45BP~60BP左右。

图1 同业存单发行利率跟随SHIBOR利率(%)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难点与建议)

资料来源:Wind资讯,海通证券研究所

分银行看,农商行和城商行的发行成本略高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分期限看,3M-1M存单发行利差与存单发行利率走势基本一致,但同时具有季末效应,季末1M存单供给大,推升1M存单发行利率走高,3M-1M利差转负。

存单利率以政策利率MLF为锚。观察同业存单到期收益率与MLF利率的走势,我们发现:货币宽松阶段,1年期同业存单利率大多低于1年期MLF利率(平均利差为-9BP);2020年上半年的宽货币、宽信用政策下,1年期存单到期收益率远低于MLF利率。当货币转向中性(2016年9~10月、2020年6月以来)存单利率围绕MLF上下波动,波动范围在-30~15BP之间。在货币收紧叠加金融监管收紧时期,存单利率往往明显高于MLF利率,如2017年监管大年,1年期同业存单和MLF利差走扩,并于2017年12月达到最大值175BP。

图2 同业存单利率与MLF利率走势(%)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难点与建议)

资料来源:Wind资讯,海通证券研究所

(五)需求端:流动性快速提升,广义基金和银行为主要持有人

从成交量看,同业存单交易情况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5月,为初始的小规模阶段;二是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存单成交体量增长迅猛,2017、2018年存单成交规模占比稳定在36%左右,超过金融债,成为第一大交易券种;三是2018年9月至今,存单成交规模占比回落并趋稳在17%~25%区间内。

今年以来(截至10月21日),成交规模排名前三的券种依次为金融债、存单和国债,占比分别为41%、20%和19%。

从投资者看,广义基金和商业银行是存单的主要投资主体。2020年9月,上清所同业存单托管规模合计11.2万亿元,其中,广义基金(银行理财、证券投资基金、资管产品、社保基金等)和商业银行持有量分别为5万亿元和4.5万亿元。

此外,货币型基金持仓偏好存单。同业存单流动性好,是货币市场的重要投资工具。货基持有的存单市值占其债券投资总市值的占比从20215年的26%爬升至2016年Q4的60%左右,2018年Q4占比达到峰值77.1%。

二、同业存单对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提高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助力利率市场化改革

2013年9月24日,央行首次公布推进利率市场化的三大任务是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开展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工作以及推进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目前我国正处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水区。无论是对于资金融通还是构建市场利率体系,同业存单都承担着重要角色。

其一,存单有助于拓展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同业存单可以与同业拆借、同业存款等其他同业业务形成互补,实现银行之间的资金调配,是重要的流动性调节工具,因此发行主体不断扩容。此外,同业存单既可以二级交易,也可质押,受到货币基金等投资者的青睐。

其二,存单提升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相较于实际上暂未完全市场化的存款利率,存单发行成本采取的是市场化定价方式。存单可发行期限为1m、3m、6m、9m及1Y,丰富了银行负债端的期限品种,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匹配,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存单在弥补银行的短期负债缺口同时,还利于商业银行调控主动负债规模,在获取投资收益的同时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

其三,同业存单利率反映了银行的真实资金需求与资金成本,丰富了货币市场利率品种,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重要的一步。相较于报价形成的SHIBOR,存单发行量和发行利率反映了银行负债的真实需求及资金成本,某种程度上存单利率比SHIBOR更能够准确、迅速地体现货币市场利率波动。从利率期限角度,R和DR是往往对应1天至14天的市场利率,LPR对应的是中端市场利率(1年和5年期),国债利率是长端市场利率,存单利率则弥补了7天以上、1年以内的短端市场利率,有助于完善利率曲线期限结构,有助于巩固利率市场化定价自律机制。

(二)可能带来风险隐患

加大金融杠杆,同业资金链条拉长,给市场带来风险隐患。2013-2017年,存单受到的监管限制相对较少。因而,银行通过发行存单筹集资金、扩张资产规模,在弥补负债缺口的同时不断加杠杆,以购买同业理财等方式进行扩表和套利,拉长资金链条,规避监管。2012-2017年我国杠杆率不断攀升,金融部门资产方和负债方杠杆率分别于2017年达到峰值77%和65.4%。2017年同业存单尚且不在监管考核范围内,银行发行存单筹集资金再变相放贷,以绕开监管,这或许是2017年9月,存单发行量创历史新高的原因。

存单导致期限错配,引发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随着银行主动负债增加,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也不断累积。商业银行发行存单(期限为1年及以内)获取资金,投向收益和风险兼具的长期限投资项目,通过期限错配获取收益。随着后续存单的大规模到期,银行以新还旧,在这个过程中存单规模被滚大,流动性风险被积聚,若资金链断裂,风险会如同蛛网,以点动面。

图3 “同业存单-同业理财”业务模式拉长资金链条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难点与建议)

资料来源:Wind资讯,海通证券研究所整理

(三)同业存单发展困境

1. 监管趋严,存单相对优势弱化

从2013年12月重启至今,一系列相关政策出台以及管理体系建立后,存单市场运行愈加规范。2014年5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标志着同业监管进入新阶段。

2016年下半年开始,为打击资金空转、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我国加快金融去杠杆进程,对同业业务的监管也逐渐加强。2017年Q1,表外理财被纳入MPA考核范围。2017年3-4月,监管部门集中发布旨在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规管理。规范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对高杠杆、多嵌套、长链条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随后,关于存单发行期限以及纳入考核的政策规定相继出台。银行“存单+同业理财+委外投资”以规避监管、空转套利的模式受到阻碍,存单的相对优势弱化。

表1 同业业务主要政策梳理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难点与建议)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人民银行官网,银保监会官网,海通证券研究所

2. 中小行存单融资不易

中小行发行存单面临双难:成本高、发行率低。

从存单发行成本来看,中小银行相对大行更依赖存单,但由于中小银行信用风险更大,所以存单发行成本更高。当中小行以高成本发行存单筹集资金,如果盈利不足以弥补成本,存单到期时存在一定的偿还困难,再次发行存单时成本进一步推升,因此,中小行容易陷入“恶性依赖循环”。且中小行存单发行成功率明显低于大行。

从信用等级看,评级高的发行主体存单发行成功率明显高于评级低的主体。而低评级主体又以中小银行为主,较低的存单发行成功率难以满足短期资金需求,反过来也对信用评级产生不利影响。

3. 易受监管环境和流动性环境冲击

存单发行易受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影响而波动。如今年2-5月,政府实行宽松货币政策以刺激经济增长,央行加大再贴现、再贷款以及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向市场投放大量货币,存单量价齐跌。

而后受结构性存款监管、货基规模收缩、货币政策转向中性等因素影响,存单放量价升。6月以来存单发行量持续增加,利率上行违背近年季节性规律。从历史数据看,6、7月份同业存单利率出现下降趋势。但今年6-7月份,AAA级同业存单收益率不降反升106BP至2.57%。8~10月存单利率整体延续缓慢上行态势。

4. 短期内利率难降

9月结构性存款压降不及预期,四季度存单提价趋势延续。9月结构性存款规模收缩4400多亿元,压降规模低于预期,其中,全国性大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不降反升,中小行加大压缩规模至5600多亿元。展望四季度,按照年底压降至年初规模2/3来测算,10-12月全国性大行和中小行每月需要分别压降4300多亿元和4200多亿元,规模比6-9月压降规模分别增加165%和下滑23%,可见全国性大行压力或更大。展望四季度结构性存款压降压力依然很大,这意味着四季度存单量价抬升趋势可能还要维持。

三、困境仍存,监管如何助力存单发展?

一方面,中小行存单发行目前面临成本高、发行成功率较低的困境,例如今年10月中小行存单发行成功率为77%,流动性传导一定程度受阻。我们建议在流动性分层局面较为严峻时期可以通过结构性货币政策、扩大央行交易对手至小行甚至非银来疏通流动性传导渠道,从而提升中小行存单发行成功率。

另一方面,存单利率作为利率市场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定价市场化是存单的优势,却也是存单利率波动过大以至于失真的风险点。对于存单利率波动过大的特殊时点(如季末),央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熨平短期利率波动。

本文源自中国货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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