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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怎样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一、产假: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一、产假: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更多劳动法对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怎样规定的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劳动法对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怎样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一、产假:劳动法62条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二、关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需要哺乳的有关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关于维权问题: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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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怎样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问:我省最新的婚假、产假、照顾假、特殊时期休息时间、哺乳假分别是多少天?

省人社厅答:婚假为15天,且再婚者与初婚者享受婚假时长相同。女方产假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

特殊时期休息时间为:如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如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问:女职工产假期间是否有法定的工资待遇标准?

省人社厅答:有。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本报记者 潘园园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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