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揭开公司面纱是怎样的(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是怎样的公司在法律上认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法人的独立地位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曾有一形象比喻:公司在赢利是象一根管子,将利润源源不断地输...

揭开公司面纱是怎样的公司在法律上认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法人的独立地位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曾有一形象比喻:公...更多揭开公司面纱是怎样的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揭开公司面纱是怎样的(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是怎样的

公司在法律上认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法人的独立地位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曾有一形象比喻:公司在赢利是象一根管子,将利润源源不断地输送给股东;在亏损时公司象一堵墙,将股东保护在围墙(也即面纱)之内。近年来大量如此案例发生:股东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揭开公司面纱”也随势而生。“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意为具体案例中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背后的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在中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现已被引进《公司法》,具体体现在新公司法实施)的第二十条,其规定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细分析,该条款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本律师将从这两个方面来阐述新公司法是如何揭开公司面纱的。

第一,股东权力滥用是公司的“内部矛盾”,是指公司股东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使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公司中的大股东独断专行,忽视、排斥小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力还表现在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滥用其表决权。

具体什么情况属于适用此条规定,公司法没有给予明确,在法律认定上,只要中小股东确实有证据证明大股东在行使权力时,已经造成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且大股东的行为与中小股东的权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中小股东是可以提出侵权赔偿的。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规章由公司的股东自由约定,规章的内容可涉足多方面,所以中小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应充分预见将来可能产生的损失,将一系列维护自身利益的条款约定纸上。

第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外部矛盾”,是指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多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1、公司不运营时,将公司财产转移,不进行清算解散,不对营业执照进行年检,亦不主动履行债务。2、公司资不抵债时,不申请破产,而是进行所谓“资产重组”,即另行注册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公司,将前一公司中的人财物直接转移到新公司。在此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依照原公司法即使提起诉讼,因不能提供债务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多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法院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新公司法对此情况将揭开欠债公司的神秘面纱,将欠债还钱的义务强加给公司的股东。适用时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2、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3、前两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若提起诉讼要把握以下原则:原告只限于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被告则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或此类股东及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对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则不能成为被告;在行为要件上,要把握股东是否有具体滥用行为,在行为结果上,股东的滥用行为给公司债权人或相关利益者带来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清偿。

揭开公司的面纱条款体现立法了上的进步,对于建立健康市场信用机制将会有积极作用。但本律师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如何处罚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而在于如何获得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人不能取得欠债公司转移财产或其它滥用行为的证据(事实上滥用行为都是隐蔽的、秘密的),那立法又如何能保护善良人的利益呢?所以在与揭开公司面纱的相关诉讼中采用举证倒置的原则(即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滥用行为)较为合理。

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专业律师。


揭开公司面纱是怎样的拓展阅读

揭开公司面纱是怎样的(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

债务人公司因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务人公司人去楼空,下落不明,致使债权人经申请强制执行后不能获得债权清偿,被法院判定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对债务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20)京0105民初4626号

案情简介:

债权人公司新农建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债权人”公司)与债务人公司北京荣生永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京0105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书(下称:6038号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公司向债权人公司支付货款256874元,案件受理费5154元以及公告费260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公司拒不执行,债权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在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19年5月20日因债务人公司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扈铁军、荆涛、王刚、陈友辉(以下称“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未于法定期限内履行公司清算义务。因此,债权人公司将债务人公司的上述股东作为被告,要求上述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债务人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现其股东未能及时成立清算组,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债权人公司对债务人公司享有债权,且经债权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债务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债权人公司请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对6038号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中,债务人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务人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进而导致债权人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债权人公司向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提起诉讼,最终被法院确认并突破公司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揭开了公司面纱,由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对债务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也提醒广大的公司股东,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停业、倒闭、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应当以正当的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以使公司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落到实处,不要因缺乏法律知识又心存侥幸,最终背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债务,得不偿失。


以上就是关于揭开公司面纱是怎样的(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