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妨害公务的后果不容小觑 如何界定?怎么处罚?这里写的很清楚)
认定方法与非罪的界限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
认定方法
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折叠与其他罪的区别本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区别点在于: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3、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这是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竞合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比较容易认识: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2、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本法第242条第l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处罚方法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根据犯罪的情况来分辨是否是本罪,如果是本罪惩罚会更重一些,公务人员办公的时候要支持。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对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该如何处罚拓展阅读
妨害公务的后果不容小觑 如何界定?怎么处罚?这里写的很清楚
近日,山东日照一对出门散步的90后小夫妻为拍摄视频上传抖音,竟要求正在例行查处酒驾的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遭到拒绝后,他们还不断纠缠并无理取闹,民警对其劝阻无效后便采取强制措施,将二人依法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妨害公务真的能简单了事吗?
1 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可能获刑
去年11月,北京女大学生张某因被禁止将水果刀带上地铁,而与安检人员发生冲突,在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处理时,居然挥手扇打并踢踹民警。在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时,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很是淡定,自认为“最多拘留十五天”。真的是这样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修改,该条增设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该条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中的依法执行职务则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务的活动。该罪名中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捆绑、殴打等;“威胁”则是指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破坏名誉等相威胁。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吵闹、谩骂或不服从管理等,不致构成妨害公务罪,对此种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妨害公务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该罪。
此外,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不需要造成伤害后果。如某人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报警,后又与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发生争执,推搡拉扯中致使该交警下颚软组织损伤,伤情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但仍被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处以拘役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根据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此外,如前所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需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妨害公务罪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知,上述新闻中张某的行为阻碍了民警依法进行职务活动,主观故意明显且在接受讯问时悔过态度不端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且具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目前,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2 不入刑仍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因此,即使根据具体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上述新闻中的女大学生张某的行为即使最终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仍将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警告、罚款及10日以下拘留等不同类型的相应治安管理处罚。
3 这些行为都属于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作为一种典型的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其危害性及法律后果不容小觑。下列这些行为都属于妨害公务行为,不仅很可能受到治安管理的相应处罚,甚至很有可能遭遇刑法的严惩。
最为典型、频发的包括:酒后驾车拒绝或阻碍交警的酒驾检查及借酒劲袭警,躲避检查、强行冲过检查点;在发生冲突纠纷时,对前来处理的警察实施暴力、威胁或拒不配合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冲撞拦截执法车辆、冲撞执法人员以抗拒、逃避执法;将执法人员锁在屋内以阻拦执法等。
在一真实案例中,徐某涉嫌非法倾倒垃圾被城管工作人员发现后,拒绝停车检查并冲撞拦截执法车辆,致使5辆执法车不同程度受损。法院最终结合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还有一起是,私建微信群发布执法车辆信息,同样构成妨害公务行为:王某为使自己营运的违法车辆逃避公安、交通等部门检查,驾车跟踪执法车辆并将信息发布在微信群内,向其他违法车辆通风报信,阻碍执法,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另外需注意的是,能够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并非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一种。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同样会构成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王晓露)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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