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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解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3.12施行))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更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解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3.12施行))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关联法规: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关联法规: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拓展阅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解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3.12施行))

解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3.12施行)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中央企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频次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目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

四、《目录》是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行业分类。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一般风险行业的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工作场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本《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如果同一个项目(或用人单位)不同子项目内容(或工作场所)分别属于不同行业的,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高者确定风险类别。

五、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未纳入本《目录》风险分类的,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类别。

六、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目录》进行补充。

七、《目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央企业及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

八、《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5月31日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3月12日

《目录》解读

一、修订背景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5月31日公布实施。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部分行业风险分类存在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标准陆续修订,尤其是为了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新修订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简化为严重和一般两类。为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衔接,我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将《目录》的适用范围由“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拓展为“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频次确定”。

2.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由原来的严重、较重、一般三类简化调整为严重和一般两类,删除较重等级

3.增加补充条款,“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未纳入本《目录》风险分类的,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类别”。

4.根据最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全国职业病报告数据、行业特点以及文献报道资料,纳入《目录》的行业领域补充了建筑业、农业、林业、渔业、开采专业及辅助活动、水产品加工、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等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完善了需纳入管控的行业类别。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如果一般风险行业的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工作场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本《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2.如果同一个项目(或用人单位)不同子项目内容(或工作场所)分别属于不同行业的,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高者确定风险类别。

3.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目录》进行补充。

4.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前尚未制定职业卫生标准检测方法的,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应及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和鼓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央企业积极开展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检测方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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