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记录算个人隐私吗(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违法记录算个人隐私吗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犯罪...
一、违法记录算个人隐私吗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犯罪违法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是可以的,不属于侵犯隐私。所以需要按照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违法犯罪行为被认定后,警察局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记录登记,这些数据最后汇总形成犯罪记录数据库。早期的犯罪记录数据库属于内部机密,司法机关才有权限获取相关信息。待后来刑事案件发生率逐渐提高以及破案便利的需要,犯罪记录数据库才逐渐向公众开放。
但面向公众开放并不意味着将犯罪记录张贴于公共场所,若真是如此,那岂不是和“红字”一般在那些已经被释放的罪犯身上赤裸裸地刻下“我是罪犯”这几个大字?或者如宋朝的林冲脸上刺字一般?这么做等于完全断绝了罪犯的改过途径,他们只能被隔绝于普通人社会;或者给予了普通人行使司法的惩罚权力,任何人都可以歧视他们。因此,万万不能随意将犯罪记录在公开场合公开化。
犯罪记录的初衷在于帮助维持社会公共治安,既要保护普通民众的知情权,也要保护罪犯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在公私之间。个人认为,既然目前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何不善加利用犯罪记录来控制犯罪行为。例如,可以根据城市内犯罪记录的分布地点,确定几个相对危险的区域,增加巡警数量;或者依靠罪犯的警察局记录以及近期表现,设置警察对其的关注等级等等。当然,这些只是我个人的设想,不过这些设想都是基于一点:违法犯罪行为只能由公权力来监管以及惩罚,私权力可以提供抓捕罪犯的协助或者监督公权力执行过程中的公正。
二、隐私权的特征是什么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后来刑事案件发生率逐渐提高以及破案便利的需要,犯罪记录数据库才逐渐向公众开放。但是如果没有对很多人造成侵害的,是不可以对其犯罪违法记录。如果您还要任何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蓝箭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违法记录算个人隐私吗拓展阅读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您接到过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吗?您知道自己的信息是怎么泄露的吗?您又是否知道他们背后可能涉及怎样的刑事犯罪呢?我想大家一定都有所体会,时常被打扰而不知所措,甚至深恶痛绝,下面我们就来聊聊这样一个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刑法第253条之一是这样规定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个罪名,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甲通过某网站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为了获利,以5300元的价格将 13000条信息出售给乙,我们说甲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该对甲进行定罪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情节严重”:(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3)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4)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5)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千条以上的;(6)数量未达到第3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照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7)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3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立法意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被某些别有用心的盯上,对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成胁。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完善,这项立法具有重大意义。
结尾: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在这里也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留个心眼,做到自己的信息不外露,别人的信息不干预,一旦发现有人利用了自己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我们要及时报案,让那些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的收看!
关注孙律师,多学一点有用的刑法知识!
以上就是关于违法记录算个人隐私吗(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