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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什么特征(请问保管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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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什么特征(请问保管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保管合同有什么特征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那么,保管合同有什么特征?保管合同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的效力是保管人要履行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保管物、危险通知、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要履行在有偿保管合同中给付保管费、负担必要费用、告知和声明的义务。

保管合同一般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律师解析】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以上就是“保管合同有什么特征?保管合同具有哪些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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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分别有什么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如下: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请问保管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更多关于保管合同的性质是什么,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1b86271615827054.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详细

保管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答: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详细 以上就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保管合同有什么特征(请问保管合同的性质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于你了解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分别有什么义务能有所帮助,让我们一起学习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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