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伤,单位不申请工伤,报意外事故怎么办(如果在工厂受伤老板不算工伤怎么办)
跟公司协商让公司帮忙申请,记得保留文字和语音记录。然后,单位若超过30天未为员工申报工伤认定时,方可自行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公受伤,单位不申请工伤,报意外事故怎么办
跟公司协商让公司帮忙申请,记得保留文字和语音记录。然后,单位若超过30天未为员工申报工伤认定时,方可自行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那么这个工伤责任就是公司来赔偿,所以公司会拒绝。如果是这样,首先要去仲裁庭申请劳动关系认定,然后才能申请工伤。
网友咨询:
因公受伤,单位不申请工伤,报意外事故怎么办?
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冯静律师解答:
跟公司协商让公司帮忙申请,记得保留文字和语音记录。然后,单位若超过30天未为员工申报工伤认定时,方可自行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那么这个工伤责任就是公司来赔偿,所以公司会拒绝。如果是这样,首先要去仲裁庭申请劳动关系认定,然后才能申请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冯静律师解析:
公司不给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员工一方在一年内可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后,根据结论可起诉要求工伤赔偿。鉴于程序复杂,且专业性较强,建议请律师介入帮助处理。直接去人社局自己提供材料。可以先不委托律师,记得保存证据,记得一定在受伤一年内去申请。用人单位申报的话,必须是在伤害发生一个月之内向政府单位申报,然后在指定医院鉴定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接着是鉴定工伤等级,然后就是赔偿了。如果单位没有申报,或者是来不及申报,那么就由个人主动申报,这个申报期限是一年。然后的流程是一样的,赔偿金额也是一样的。重点是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去申请工伤认定,只要工伤认定了,后期的待遇相对来说,真的都会比较好处理了。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已经过了申请工伤的时间,也可以在仲裁时要求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公司不承认与我方有劳动关系时,我方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院会,提出劳动关系仲裁,仲裁成功后,可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冯静律师简介
冯静律师,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着法律实务工作,多年的执业生涯已积累了较强的实务经验,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为当事人保驾护航,赢得权利、避免损失,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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