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按哪一些顺序清偿)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
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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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多个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北京京英律师事务所张维钦律师解答: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
抵押物清偿的顺序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物登记的日期,并依次确定抵押权的顺序。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已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先后时间为准,抵押合同同一日生效的,抵押权的顺序相同。但是,由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即使先设定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可见,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论设定先后,均为同一顺序。
同一不动产设置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1、同一不动产设置多个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北京京英律师事务所张维钦律师解析:
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金额时的清偿顺序
(1)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张维钦律师补充:
当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也存在位序问题: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对于先成立质权而后设定抵押权的,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但是,如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的,质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应该注意的是,质权人以出质物为自己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无效,因为质权人并非所有人。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是,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的,因为留置权人并非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竞合。
(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并存时,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注意:留置权与质权也有可能出现竞合:
(1)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留置权。
①留置权人将其占有的留置物再设定质权的。在第三人取得质权时(经过所有人同意或者依据善意取得),后设定的质权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②在留置期间经留置权人同意,标的物所有人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则因留置权成立在先,而效力优先。
(2)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优于质权。因为留置权是担保基于维护或保存标的物的价值的行为而发生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张维钦律师简介
执业10年以上,擅长民商事诉讼,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丰富,对当事人负责,对客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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