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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应该属于谁(双方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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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应该属于谁(双方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应该属于谁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那么,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应该属于谁?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律师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律师解析】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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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在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毕。这种情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租赁物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了租赁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终止的情形。2、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客观情况的改变,双方经协商约定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情形。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争议,经选定的仲裁机构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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