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绞断小拇指和大拇指在工伤认定中有什么区别(如何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工伤鉴定期限是多长时间)
拇指在手指功能中,是最重要的手指,其次是食指,其他手指次之。工伤鉴定中,拇指和小指伤残区别很大。如:小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整个小指缺...
机器绞断小拇指和大拇指在工伤认定中有什么区别
拇指在手指功能中,是最重要的手指,其次是食指,其他手指次之。工伤鉴定中,拇指和小指伤残区别很大。如:小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整个小指缺失也是十级伤残;而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即可评定为九级伤残。
网友询问:
机器绞断小拇指和大拇指在工伤认定中有什么区别?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南振安律师解答:
拇指和小指在工伤鉴定中区别很大。拇指在手指功能中,是最重要的手指,其次是食指,其他手指次之。工伤鉴定中,拇指和小指伤残区别很大。如:小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整个小指缺失也是十级伤残;而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即可评定为九级伤残。
在手部活动中,拇指为重要的活动部位,拇指和其他手指受损情况一样,那么拇指受损造成的活动障碍会更严重,在伤残鉴定是等级则会越高。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九级标准: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十级标准: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进行对比可发现,拇指受伤和其他指受伤相同的情况下,拇指受伤判定的等级比较高。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南振安律师解析:
手指工伤鉴定划分依据是什么
一、功能完全丧失: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二、功能大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三、功能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四、完全不能张口。
1、三级: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2、四级: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1~5趾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前足缺失;
6、八级: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7、九级: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一手食指2~3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8、十级: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南振安律师简介
温州本地律师,擅长劳动工伤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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