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能不能进行重复质押(股权质押后,需不需要承担债务)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
股权能不能进行重复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那么,股权能不能进行重复质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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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一般不可以重复质押,股权质押需要进行质权的设立登记,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重复质押;其中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还要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
股权质押登记办理的流程如下:
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订立书面的股权质押合同;
3、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质押登记;
4、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材料;
5、登记机关审核;
6、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押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上就是“股权能不能进行重复质押?”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讲,股权和任何权利都只有一次的质押机会。所以,股权一般不可以重复质押,股权质押需要进行质权的设立登记,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重复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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