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买的期房可以买卖吗(究竟还能不能买卖期房?)
已经买的期房可以买卖吗买的期房是可以买卖的,期房市场的交易没有被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但是转让买卖还是很普遍的,所以期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期房就是还没有建成或是工程...
已经买的期房可以买卖吗
买的期房是可以买卖的,期房市场的交易没有被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但是转让买卖还是很普遍的,所以期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期房就是还没有建成或是工程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建成房屋,已经入住或是建成的房屋,因为没有权属证书,所以也可以算是期房。期房在法律范围内还没有明确的买卖规定,所以各个地方的实施方法都是不一样的。
期房进行买卖的条件
1·每个地方的交易方法都是不一样的。按照常规来讲,只要购买期房的户主与开放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就可以对自己购买的期房进行转让。
2·第2是,只要房款已经支付完毕,自己就是房屋的主人,有任意处置的权限,就可以自由进行房产买卖,而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需要将房屋已经买卖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让他与新的房屋所有人沟通相关事宜即可。如果房款没有结清,还有余额尚未缴纳清楚的,购房者是不可以擅自出售已购的期房的,因为开放商还有这所房屋的一部分主权,所以要先与开放商沟通,征得企业同意以后才可以进行买卖。
3·所购的的房屋可以进行买卖以后,双方就各项事宜洽谈好以后,就可以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将房屋的预售对象转让过来,一般需要等待半个月左右就可以转过来了。
4·只要期房的户主转让手续办理下来,被转让的人就可以享有原转让人购买房屋时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就是以前的一切购买行为以及权利都转到了受让方身上,不改变原有的一切约定。只是户主变动了一下,其他的没有变化。
5·期房的转让价位不受法律的约束,所以价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定价,转让人与被转让人可以自己协商价位,然后就已定下的价位签订买卖合同。
人们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一般情况下,期房的价格较低,挑选余地较大,但由于是先付款后交房,因此购房消费的过程和结果要依赖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而购房合同的履行,不仅受开发商自身经营的影响,还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期房制度由于有各种利弊,目前在中国有取消的趋势。
预售制度更大的危害在于,当开发商提前拿到预收款,提前收回大部分乃至全部成本,他们就没有了后顾之忧,通过囤积居奇等方式步步推动房价上涨,而房价的上涨又为开发商更方便地收取下一个项目的预收款创造了条件,因为在房价上涨过程中,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推动下,人们对未来房价增值的预期会变得更为强烈,这种循环推动力促使房价屡创新高。
当初设立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条件如今都已经不复存在。从融资渠道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银行贷款、发行股票融资、债券融资、信托融资等等。由于普遍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看好,开发商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已经大为降低,不少银行甚至找上门来,降低门槛为开发商提供贷款。而且,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比例在逐渐提升,对预售房制度的依赖性逐渐减弱。
更重要的是,当初建立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因为当时房地产业发展不景气,房价低迷,需要鼓励房地产的发展,而现在的情况已经与之完全相反,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大幅度攀升,接连两次房市调控政策都未能阻挡住房价快速上涨的势头。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商品房预售制度正在成为开发商囤积居奇、推动房价上涨的帮凶。把目前的期房销售制度,改为现房销售制度,于国于民都是大为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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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买的期房可以买卖吗拓展阅读
究竟还能不能买卖期房?
最近一段时间,房屋预售制度被推上了风头浪尖,无数烂尾楼购房业主花钱买了惨痛教训,大V和众多房地产从业者纷纷告诫勿买期房,房屋预售制度俨然成了罪魁祸首之一。究竟期房预售制度是否合理?是否还能持续?今天跟大伙聊一聊。
房屋预售制度也简称炒楼花(港台用语),它的来龙去脉我就不多说了,大家心里都门儿清。我先来聊聊房屋预售制度的优缺点。优点主要有两个:
优点一: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资金周转速度加快,融资成本降低,部分降低的融资成本也体现在了相对于现房更优惠的房价上。
优点二:由于期房本身的时间成本和风险性,必然转嫁到房价上,其房价水平能向下覆盖更多刚需人群。
由于监管失位、市场前景的突发动荡、开发商自身财务结构的高风险、管理层潜在的犯罪行为等,期房预售制度的缺点同样闪耀:
缺点一:房屋预售制度几乎将全部的建设风险(例如烂尾)转嫁给了购房业主(为什么不能转嫁给银行?我的前一篇文章提到过,银行发放的建设贷款可以通过拍卖地块和在建工程收回全部或者大部,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仍然可以基于现行法律漏洞继续向购房业主收取)。
缺点二:因监管缺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常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优势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例如常产生预售营销宣传与实际交房情况不不符等问题。
缺点三:房屋预售制度降低了购房门槛和项目开发门槛,投机、囤积等现象容易出现,易产生有着巨大危害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市场泡沫。
在优缺点都极为明显的情况下,房屋预售制度何去何从?我认为房屋预售制度可行,但必须有前提条件:
一、有关政府部门要真正承担起监管职责,让监管账户的“监管”二字不再徒有虚名,这两句话还是说的太虚,说通俗具体点就是,要有具体的负责部门、要有具体的负责人、要有可监督的追责制度,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烂尾了,地方监管部门和具体话事人啥屁事没有,难题都丢给中央。
二、金融机构也就是银行,同样要承担起对建设贷款用途的监管的义务,不能因为有抵押物的存在就这样坐收利息。
三、保险业应全面介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开发商、银行、购房业主均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保费,保险公司在承包范围内切实分担部分风险。讲通俗点,例如某项目烂尾了,对购房业主而言,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投保额度,由保险公司承担起部分或者大部继续还贷义务。
四、开发商本身财务结构要远低于风险值一定程度(必须要由国家层面制定具体专项监察审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对开发商抗风险能力进行分等定级,未达到财务安全标准的开发商,从法律上严禁进行房屋预售,部分过往信誉良好、现时财务安全的开发商可售期房。
五、从国家层面立法并更新房屋购买合同范本,将承担项目建设风险的义务按相关各方各自享受的权利合理分摊给监管部门、银行、开发商、购房业主、保险公司(加入保险公司能全面介入的话)五方,而不是像现在将风险极不公平的全部推给购房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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