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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适用范围(监察官办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适用范围如下:1、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2、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3、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监察法释义(58)的今日更新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更新,更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监察法释义(58)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探讨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监察法适用范围(监察官办法)

监察法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适用范围如下:

1、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

2、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

3、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特定人员;

4、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或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监察,用于对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如果面对的目标是环境、仪表等,用监测、监视、监控等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监察法的重要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对下列人员进行监察: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 2、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在以下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 5、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6、其他人员。 各级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上述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另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如有必要,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机关的监察事项。

法律客观: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由哪里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具体情况如下:

1、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对在逃的应当被留置人员,依法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的,应当按规定报批,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送交执行时,应当出具《通缉决定书》,附《留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和被通缉人员信息,以及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等有关情况;

2、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出具《通缉决定书》,并附《留置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3、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需要提请公安部对在逃人员发布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提请公安部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如情况紧急,可以向公安部同时出具《通缉决定书》和《提请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函》;

4、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报请国家监察委员会提请公安部发布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提请本地公安机关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监察法释义》监察机关如何运用通缉措施追捕潜逃的被调查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如何运用通缉措施追捕潜逃的被调查人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抓获在逃被调查人,使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对象需具备的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

(2)该被调查人依法应当留置;

(3)该被调查人因逃避调查而下落不明。具体来说,既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留置条件应当依法留置,但下落不明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已经依法留置,但又逃跑的被调查人。

二是通缉的决定和执行机关。监察机关决定采取通缉措施后,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进行追捕。通缉的范围超出所管辖的地区的,监察机关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并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三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机关接到监察机关移送的通缉决定的,应当及时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迅速部署、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查缉工作。监察机关自行查获被通缉对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通缉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百六十条

监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抓获被通缉人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核实被抓获人员身份,并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派员办理交接手续。边远或者交通不便地区,至迟不得超过三日。

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将被抓获人员送往当地监察机关留置场所临时看管的,当地监察机关应当接收,并保障临时看管期间的安全,对工作信息严格保密。

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将被抓获人员带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请本地同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提请协助时,应当出具《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留置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监察官办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规定如下:1、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3、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五条 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村民委员会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吗

法律主观:

行政监察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内部赋予监督职权的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职务行使职权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活动。以案说法——如何判断村委会人员是否属于行政监察机关对象案情介绍:郭某,某镇清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0年10月,郭某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从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领取付给清水村的“迁坟补偿费”2万元、“油茶林补偿费”2万元,均占为己有。同年11月,郭某使用作废的收款收据到市电厂领取“施工作业公路用地补偿费”10万元(属市电厂依合同约定支付给清水村的使用土地补偿费用)。郭某将该款除用于做生意外,余款以其妻的名义存入银行。案例分析:本案中郭某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这种“协助”关系可视为人民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一种委托关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农村基层组织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包括:(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与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活动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中,郭某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从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领取的“迁坟补偿费”和“油茶林补偿费”,实际上是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征用土地后所发给的土地补偿费,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受乡人民政府委托协助进行管理和发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50条的规定,郭某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即属于行政监察对象。需要注意的是,郭某虽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受理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但是,由于监察对象由身份划分的标准改为以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其范围较此前更为扩大,对部分身份特殊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例如,对村委会组成人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对上述人员,监察机关调查后应提出监察建议,建议相关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什么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法律主观:

毫无疑问,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是有具体的规定的,包括职责、权限、范围等。一、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责规定《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二、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权限规定《监察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七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并对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规定。此外,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三、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规定《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法律客观:

《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经常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什么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四)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责是监督

其实,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决不只是惩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督是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位的职责。监察委员会履行日常监督职责,是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基础,其目的是要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认为监察委员会是专门打“老虎”的机构,原因在于没有准确理解、全面把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监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对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但必须清醒认识到,不是“打虎”“拍蝇”“猎狐”才是反腐败高压态势,严格监督同样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必须重点强化监督职责,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保持党员队伍和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把监督挺在前面,注重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监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法适用范围(监察官办法)

好了,关于“监察法释义(58)”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监察法释义(58)”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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