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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去公司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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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去公司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成关键)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上班路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如下:

第一:首先员工上下班途中必须保证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保护好交通事故现场(当然这里指的是轻微的事故,也就是当事人具有一定的行动能力)。

第二:如果肇事方逃逸,应当及时快速记住对方的车辆车牌号车身颜色等信息,最好是手机拍照。

第三:拨打100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来处理,并让交通开具事故责任书。

第四:及时打电话通知家人,尽量让家人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五:要记得打电话或发短信(最好发短信或微信)到单位给公司领导请假。

第六:最后送医院就医即可。让家人到单位带自己办理正式的请假手续。

第七:保存好所有就医的资料和交通事故责任书,到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或人事部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这时一定要注意,把你所有的资料都复印一份,自己保留一份复印件,防止这些重要的资料丢失,有些单位为了不给员工申请工伤,会故意扣留这些资料。

第八:如果单位不同意给员工申请工伤,员工可以自己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工伤科以员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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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拓展阅读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去公司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成关键)

去公司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成关键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去公司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成关键)

2017年11月15日,江苏某电子公司向万达山发送入职报告邮件,邮件表明万达山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行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住宿手续,且于2017年11月21日8点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万达山完成了体检并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

2017年11月21日,万达山前往公司办理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万达山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万达山无责。

万达山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其第一天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此,万达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了万达山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万达山不服上述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一审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本案中,万达山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理解为万达山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就订立劳动合同已经达成合意,万达山为建立劳动关系也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体检和办理宿舍入住手续,应认定万达山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万达山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2017年11月21日,万达山是前往公司完成报到手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发生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目的的上下班性质不同。

万达山辩称:2017年11月15日已与公司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并于11月20日办理入住手续,11月21日是根据公司要求去上班的,双方于当日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2017年11月21日,万达山根据通知要求前往公司,自该日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11月15日公司向万达山发送的入职报到通知邮件,明确了万达山在公司的工作岗位、薪资以及体检时间、报到时间,应视为双方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达成了合意。此后,万达山根据通知要求进行了体检,并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了住宿手续,完成了至公司上班的准备工作。

2017年11月21日,万达山根据通知要求前往公司,其主张自该日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与万达山无用工事实,未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仍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公司给万达山发送入职报到通知邮件,万达山依据通知要求进行体检,并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了住宿手续,属于完成了上班的准备工作。2017年11月21日当天,万达山前往公司的途中即发生事故,其并未开始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与万达山既无用工事实,亦未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可见双方自始未建立劳动关系。

高院裁定:虽然万达山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就万达山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

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公司发送入职邮件通知中载明了万达山的工作岗位、薪酬以及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信息。万达山依据通知要求完成了体检、办理了住宿手续。

2017年11月21日,从万达山乘坐交通工具的路线看,系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虽然万达山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万达山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双方未就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不能成立。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苏民申6126号(当事人系化名)

看完案例,您赞同法院的判决理由吗?


法条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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