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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法实施的意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权威解读)

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发布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

很高兴有机会参与这个关于外商投资法实施的意义问题集合的讨论。这是一个多元且重要的话题,我将采取系统的方法,逐一回答每个问题,并分享一些相关的案例和观点。

关于外商投资法实施的意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权威解读)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权威解读

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发布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10月,我委颁布施行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22号令实施9年多来,在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投资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及开放型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外商对华投资出现新情况和新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一届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等新规定发布,对下阶段对外开放工作做出了进一步明确部署。为积极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必要对现行规定做出相应完善和调整。

问:本次《办法》制定过程中,曾分别于2012年8月和2014年1月两次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简要介绍这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答:自启动对22号令的修订工作以来,我们于2012年8月通过我委门户网站首次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出台后,我们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与2012年稿相比,在修订原则、框架结构等方面有了较大变化,为保证《办法》制订工作程序的严谨性,我们于2014年1月通过委门户网站再次就《办法》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委坚持“开门立法”的工作要求。

本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得到了各界有关方面的积极反馈,收到了来自外国政府、机构、跨国公司、境内企业及个人等许多有效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使得本次《办法》制定更加“接地气”,更加符合我国外商投资管理的实际需要。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体现了对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以及增强透明度等方面的诉求。经研究,对于各方提出的合理建议,我们积极予以采纳,在发布的《办法》中都得到了体现。

问:《办法》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由全面核准改变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请介绍主要有何新变化?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全部实行核准制,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有关要求,《办法》改革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将项目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以及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要求,《办法》是否对此有所体现?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此,《办法》予以积极贯彻落实,最主要的就是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即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与内资项目一致。从准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方面看,《办法》加强了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衔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在申报材料、核准条件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与内资项目也基本一致。

问:《办法》在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和程序等方面都有何体现?

答:首先,从项目管理框架看,《办法》规定所有需要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部分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也改由地方政府负责,绝大多数外商投资项目将实现属地化管理。

其次,《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条件也进行了大量简化,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有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注重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企业投资自主权,努力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

再次,考虑到这是外商投资项目首次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为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办法》在总结吸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备案管理作了原则性一般规定,包括备案所需材料、备案条件等,都属于基本要求。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备案管理作出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

问: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了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等活动,如何体现在本次《办法》制定中?

答:总的来看,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要求在《办法》中予以充分体现。例如,《办法》要求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规范自身、服务企业,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又如,《办法》明确要求制定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问: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务院多次强调政府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请问《办法》对此是如何要求的?

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本次《办法》制定的主要导向之一。《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协同监管,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同时,对发展改革部门、咨询评估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违反有关规定的,《办法》也明确要求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此外,《办法》还将国家安全审查纳入外商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实现相关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同时,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外商投资新制度的亮点

法律分析:一、确立了外商投资促进制度

制定《外商投资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外商投资促进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二)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四)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五)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二、确立了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外商投资法》总则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向外商投资提供与时俱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二)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确立了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外商投资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落实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制度;(三)建立了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四)确立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法的五大亮点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法具有五大亮点: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内外资一致;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外商投资经济的意义

1,有利于我国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提高上我国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2,有利于弥补上我国建设资金不足。

3,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有利于给劳动者就业机会,培养一大批精良人才。

2020国家新政策有什么?

一、营商环境将更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同时,《条例》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于2020年1月1日同步配套实施。《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一是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二是强化投资保护。

三是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四是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是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三、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要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此外,取消钨废碎料和铌废碎料2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四、高速通行将执行新收费标准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收费公路统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分类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电子不停车收费功能,ETC单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不再享受原则上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

此外,重新核定车型分类,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安装、更换ETC车载装置或者调整车型。

五、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试评述TRIMS协议的意义和中国相应的外资法改革。

答案:TRAMS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因而在国际投资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将投资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并以多边协议的形式将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引入国际投资领域,对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实施会有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在便利跨国投资以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全球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随着中国加入WTO,该协议也将会对我国适用,但我国现行外资立法存在着某些与TRIMS不一致的地方,应加以改革。综观我国外资立法,不难发现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没有统一的外资法;二是立法层次及机构多;三是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四是依据不同的企业形态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五是外资待遇标准上实行的是优惠多同时限制也多的差别待遇标准。按照TRIMS的有关规则审查我国现行的外资立法,仍存在很多明显的不协调之处,具体表现为:

第一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对外资一般是给予公平合理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导致实践中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给予外资以超国民待遇,二是在某些方面对外资又实行有所歧视的次国民待遇。第二对外资有一定程度的数量限制,包括替代进口的要求、外汇限制和出口限制。第三是法律的透明度,长期以来我国在行政体制上存在行政规章不公开,行政决定不解释和行政执法没有标准的现象,近年来有提高但仍需加强,目前法规清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建议我国应将投资与贸易结合起来,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注意维护本国的经济主权,充分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及优惠措施的规定,对外资法分期分步骤进行深层次改革,具体措施包括规范立法权限,统一内外资立法模式,在外资法中确立国民待遇原则,进行统一外资法的编撰等。

2022年出台的十大新政策

国家的发展日新月异,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进一步的完善,那你知道2022年国家出台了哪些新政策吗?包括哪些方面呢?对我们的生活有何影响?

2022年国家出台了哪些新政策

2022年国家施行的新政策贯彻了方方面面,其中包括高速收费标准、医保、食品健康、进口药材管理、进口关税等,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营商环境将更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同时,《条例》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于2022年1月1日同步配套实施。《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一是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二是强化投资保护。三是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四是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等违法行银歼键为的法律责任。五是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三、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要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改雀则委员会印发通知,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此外,取消钨废碎料和铌废碎料2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四、高速通行将执行新收费标准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收费公路统一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分类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从2022年1月1日起,启用电子不停车收费功能,ETC单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不再享受原则上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此外,重新核定车型分类,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安装、更换ETC车载装置或者调整车型。

五、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六、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取消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

2022年1月1日起,国锋巧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始实施。《意见》明确,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近几年,返乡下乡人员越来越多,他们急需在农村找土地做项目,“土地经纪人”因此而衍生。“土地经纪人”主要是从种植户或投资者方面赚取中介费。目前,慈溪论坛集团正面向全国招收土地流转服务商,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详情可点击链接:/

七、打车费、客运票价将有这些变化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提出,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此外,《意见》规定,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

八、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正式公布了谈判药品准入结果,70个新增、27个续约药品共计97个药品经过谈判进入医保目录,平均降价60.7%、26.4%。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顺利结束,2022年1月1日将启用新版目录。经过本轮调整,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共收录药品2709个,与2017年版相比,调入药品218个,调出药品154个,净增64个。

九、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和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纳税信用可以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提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包括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等。此外,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一、新一年,分别鼓励、限制、淘汰这些行业

2022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开始施行。《目录》共涉及行业48个,条目1477条,其中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鼓励类新增:“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业”、“人工智能”、“养老与托育服务”、“家政”4个行业;将上一版“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拆分并分别独立设置,限制类删除“消防”行业;淘汰类新增“采矿”行业的相关条目。

关于外商投资法实施的意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权威解读)

好了,关于“关于外商投资法实施的意义”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关于外商投资法实施的意义”,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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