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艾滋病防治条例(我国预防艾滋病的工作机制)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是最可怕的传染病,那么应该如何防治呢。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艾滋病防治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

现在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预防艾滋病是谁的责任的问题,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有关于预防艾滋病是谁的责任的问题,我们开始谈谈吧。

艾滋病防治条例(我国预防艾滋病的工作机制)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是最可怕的传染病,那么应该如何防治呢。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艾滋病防治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 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我国预防艾滋病的工作机制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此,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尚红委员认为,艾滋病防治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医疗机构是艾滋病发现、诊断和治疗的前哨,但由于缺少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所必须的经费补偿,相关工作开展受到影响。

尚红委员认为,政府财政对医疗机构实行差额拨款,对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额拨款,而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制度缺失。长期以来,各级财政对综合医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只提供抗病毒药品和部分试剂,诊疗过程发生费用由综合医院自行解决。目前,综合医院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补偿机制继续缺失,将影响其自身发展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尚红委员建议,增加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设立保障综合医院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补偿经费专项,支持综合医院承担艾滋病检测、药物治疗、手术治疗、重病救治、母婴阻断,以及病例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综合医院艾滋病免费诊疗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医院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量拨付工作经费。同时增加抗病毒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经费,解决医疗机构切实承担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问题。建议国家医疗保障局将艾滋病抗体、病毒载量、CD4计数、耐药检测等项目纳入医保目录(甲类),明确收费标准。加强综合医院实验室建设,支持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具备艾滋病确证检测能力

我参加了一个辩论赛关于”感染艾滋病是自己的责任还是他人的责任”

艾滋病的传染源是艾滋病病人及HIV携带者。艾滋病病毒存在于感染者的体液和器官组织内, 感染者的血、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伤口渗出液中含有大量艾滋病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泪水、唾液、汗液、尿、粪便等在不混有血液和炎症渗出液的情况下含此种病毒很少,没有传染。

艾滋病首要的传播方式是触摸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下面就来详细的解释艾滋病的传播方式这个问题。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虽然外表和正常人一样,但他们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肌肤粘膜破损或炎症溃疡的渗出液里都含有很多艾滋病病毒,具有很强的感染;乳汁也含病毒,有感染。唾液、泪水、汗液和尿液中也能发现病毒,但含病毒很少,感染不大。 其中心是通过传播和血传播,一般的触摸并不能感染艾滋病,所以艾滋病患者在日常生活当中不应受到歧视,如共同进餐、握手等都不会感染艾滋病。

1、触摸传播:包括同及异之间的触摸。、有着更大的感染危险。 艾滋病感染者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中有很多的病毒,在活动()时,由于交部位的冲突,很容易造成生殖器黏膜的细微破损,这时,病毒就会趁虚而入,进入未感染者的血液中.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直肠的肠壁较阴道壁更容易破损,所以肛门交的危险比阴道交的危险更大。

2、血液传播:包括:①输入污染了HIV的血液或血液制品;②静脉药瘾者共用受HIV污染的、未消毒的针头及注射器;③共用其他医疗器械或日子用具(如与感染者共用牙刷、剃刀)也能够经破损处感染,但罕见。④注射器和针头消毒不彻底或不消毒,特别是孩童预防注射未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危险更大;口腔科器械、接生器械、外科手术器械、针刺治疗用针消毒不严密或不消毒;理发、美容(如纹眉、穿耳)、纹身等的刀具、针具、浴室的修脚刀不消毒;和他人共用刮脸刀、剃须刀、或共用牙刷;输用未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查看的供血者的血或血液制品,以及类似情况下的输骨髓和器官移值;救护流血的伤员时,救护者本身破损的肌肤触摸伤员的血液。

3、母婴传播:也称围产期传播,即感染了HIV的母亲在产前、临产进程中及产后不久将HIV感染给了胎儿或婴儿。可通过胎盘,或临产时通过产道,也可通过哺乳感染。

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采取宣传教育、预防母婴传播、预防性传播、抗病毒治疗、行为干预、禁毒戒毒、关怀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评。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艾滋病防治策略和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防治政策、措施和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长期流动在外、拒绝治疗及失访感染者和病人的核查追踪,动员其接受治疗和管理。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危险因素,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艾滋病防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民应当学习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支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艾滋病防治委员会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支持、引导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每年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以及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等宣传教育。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贴近群众生活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移风易俗,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九条 自治州和县(市)宣传、网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设置专题、专栏,制作有地方特色的艾滋病防治宣传节目和视听宣传材料,定期开展公益宣传。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在干部培训、新招录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职培训中,将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及知识等纳入教学计划和考试内容。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教育体育部门应当编印针对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读本,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开设艾滋病健康教育课程,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考试内容。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开展以艾滋病防治为主题的课外活动或者志愿者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相关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各级农民夜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

自治州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自治州内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求职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卫生健康部门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设置宣传栏、摆放宣传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各类戒毒康复场所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看守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等,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五条 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众和就诊病人提供艾滋病咨询和艾滋病检测服务。

将艾滋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提供免费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中,应当核实、登记检测对象的真实身份信息。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或者向与艾滋病防治无关的机构和人员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具体身份信息。

防艾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2)

防艾知识竞赛题目(二)

 第一轮:必答题(每题10分,答对加分,答错不扣分,共10题)

 1、吸毒一次不会上瘾。( B  )

 A、正确    B、错误

 2、世界艾滋病日是每年的何月何日?( C )

 A、6月1日 B、8月1日 C、12月1日 D、11月1日

 3、关注艾滋病防治问题的国际性标志是( A )。

 A、红丝带 B、橄榄枝 C、鸽子 D、黄丝带

 4、艾滋病病毒通过血液和血液制品传播的概率,大约是(D )%。

 A、40 B、60 C、80 D、100

 5、艾滋病毒不可以通过下列哪种方式传播 (C)

 A、共用针头或注射器 B、性接触C、日常生活接触 D、母婴传播

 6、**壳属于毒品。( A  )

 A、正确    B、错误

 7、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

 A、正确    B、错误

 8、下面哪种不属于兴奋剂类毒品(D)

 A、冰毒 B、摇头丸 C、可卡因 D、***

 9、国际禁毒日是:(B)

 A、6月6日   B、6月26日   C、6月16日 D、12月1日

 10、下列哪种行为有传染艾滋病的危险( A )

 A、共用剃须刀 B、共用毛巾、马桶 C、共用茶杯和餐具 D、蚊虫叮咬

 第二轮:必答题(每题10分,答对加分,答错不扣分,共10题)

 1、我国吸毒人员吸食的毒品中,吸食最多的毒品是( A  )。

 A、***    B、冰     C、大麻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是艾滋病病人。( B  )

 A、正确    B、错误

 3、成年人艾滋病潜伏期平均时间为( B )

 A、2年左右 B、7年左右 C、15年左右 D、20年左右

 4、我国大陆于哪一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D )

 A、1981年 B、1982年 C、1984年 D、1985年

 5、高危人群是指:( B )

 A、高级干部 B、容易感染艾滋病的人群 C、危险人群

 6、预防艾滋病是谁的责任?(D)

 A、卫生部 B、政府 C、非政府组织 D、全社会

 7、艾滋病感染者从表面能否看出( A )。

 A、能 B、不能 C、不知道

 8、艾滋病患者能否治愈(B )。

 A、能 B、不能 C、不知道

 9、林则徐?虎门销烟?发生在哪一年(A)

 A、1839 年 B、1840 年 C、1848 年 D、1842年

 10、下列哪些毒品是新型毒品?( B )

 A、***    B、?K粉?    C、大麻

 第三轮:抢答题(每题20分,答对加分,答错在总分中扣除相应分数,共9题)

 1、什么是?无毒社区?( A  )

 A、没有吸毒、没有贩毒、没有 种植 原植物和没有制造毒品的社区

 B、没有一切毒品的社区    C、没有吸毒人员的社区

 2、非法持有***或?冰毒?( A  )克以上构成犯罪。

 A、10 B、100   C、1 D、5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 A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4、目前艾滋病流行最严重的地区是哪一个大洲?(非洲)

 5、哪一个条约的签订,造成鸦片类毒品流入中国大地,中国坠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C)

 A、马关条约 B、北京条约 C、南京条约 D、中俄条约

 6、禁毒工作坚持的方针是:( B )

 A、 教育 为先,禁吸、禁贩并举。

 B、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

 C、打击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

 7、一个人发生高危行为后, 一般在什么时候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可以确定没有感染艾滋病?( C  )

 A、当天    B、一周    C、3个月 D、6个月

 8、艾滋病的全称是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9、艾滋病病毒主要侵犯人体的何种细胞?( C )

 A、红细胞 B、白细胞 C、淋巴细胞 D、巨噬细胞

 第四轮:必答题(每题10分,答对加分,答错不扣分,共10题)

 1、1981年,哪个国家首先报道世界上第一例艾滋病 ?( C )

 A、中国 B、泰国 C、美国 D、南非

 2、我国艾滋病的流行现状正处于哪个时期?( C )

 A、传入期 B、扩散期 C、快速增长期 D、消亡期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母亲会将病毒传染给胎儿和婴儿吗?( B )

 A、会 B、可能会 C、不会

 4、我国大陆于哪一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D )

 A、1981年 B、1982年 C、1984年 D、1985年

 5、下列属于毒品基本特征的是( B )

 A、依赖性 B、社会性 C、非法性 D、危害性

 6、云南省目前的艾滋病疫情数排在全国的第几位?(A)

 A、1 B、2 C、3 D、4

 7、怎样处理艾滋病病人的尸体才是正确的( B )

 A、死后就没有传染性,不必做消毒处理 B、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前要彻底消毒C、由病人家属自行处理

 8、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是( B  )。

 A、《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B、《海牙禁止鸦片公约》   C、《61公约》

 9、第一个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是:(A)

 A、 全球共讨,征服有期 B、 青年和艾滋病

 C、 妇女和艾滋病 D、 共同迎接艾滋病的挑战

 10、对于HIV/AIDS的诊断最重要的是根据(B)

 A、临床表现 B、经确认HIV抗体阳性 C、具有高危行为

 加赛题:(在分数无法分出时使用,每题10分)

 1、世界?三大毒源?地是指 ?

 ?金三角?、?金新月?、?银三角?。

 2、下列各项传播途径中,传播概率最高的为( B )。

 A、针刺感染传播 B、使用血液或血液制品传播 C、母婴传播 D、性传播

 3、禁毒工作中的?四禁?指的是什么?

 答:禁止吸食毒品、禁止贩运毒品 、禁止种植毒品、禁止制造毒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 A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5、滥用?K粉?后会导致神经精神中毒反应、幻觉和精神分裂症状。( A  )

 A、正确    B、错误

 6、艾滋病的传染源不包括( D )

 A、艾滋病病人 B、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C、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D、性病患者

 7、政府越来越重视开展性教育,最直接的原因是( A )

 A、性传播将成为艾滋病传播最主要的途径

 B、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C、消除我国的封建性道德残余意识

 8、我国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分别有( A )种。

 A、121种和130种  B、118种和119种 C、128种和119种

 9、下列哪项不是急性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临床表现?( C )

 A、发热    B、淋巴结肿大    C、口腔真菌感染

 10、艾滋病病毒主要破坏人体的什么系统?( A  )

 A、免疫系统    B、神经系统    C、血液系统

 11、如果发生职业暴露后, 应在何时进行预防服药效果最好? ( A )

 A、2小时内    B、24小时内    C、48小时内

 12、目前在德宏最主要的艾滋病传播途径是( B )

 A 性传播 B 静脉吸毒 C 输血传播 D 母婴传播

 13、如何正确对待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以及他们的亲友:( D )

 A 闻?艾?色变,远离艾滋病患者

 B 不与艾滋病患者同桌吃饭、共同办公;不使用艾滋病人用过的马桶

 C 背后指指点点,见了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马上躲避;

 D 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与他们进行亲切交谈、握手、共同进餐等日常接触;

 14、艾滋病患者常见的肿瘤是( )

 A、霍奇金病 B、淋巴肉瘤

 C、卡波济肉瘤 D、非霍奇金淋巴瘤

 15至今还( B )研制出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的疫苗、

 A,已有 B,没有 C,可能有

 16、在世界上艾滋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是(A )

 A 性传播 B 静脉吸毒 C 输血传播 D 母婴传播

 17、当HlV侵入机体后,未进入发病期者被称之为:( B )

 A、艾滋病病人 B、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窗口期

 1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发病前应该( B )

 A,隔离治疗 B,正常工作和生活 C,休息和治疗

 19、吸毒危害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和新陈代谢,并导致多种疾病,吸毒过量还会造成什么后果?(A)

 A、突然死亡   B、休克   C、暂时昏迷

 20、非法种植**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B )

 A、应当免除处罚 B、可以免除处罚 C、应当奖励

 21、世界上最大的毒品贸易和毒品消费国家是哪个?( B )

 A、中国 B、美国C、英国

 22、世界上三大毒品产地中哪一个不在亚洲?( C )

 A、?金三角? B、?金新月? C、?银三角?

 23、《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在什么时间发布的?( B )

 A、1990.12.28 B、1995.01.12 C、1995.12.28

 24、怀孕的妇女吸毒成瘾,胎儿出生后会没有毒瘾。( B )

 A、正确 B、错误

 25、我国的最大的毒源地是( A )

 A、云南 B、广东 C、 广西 D、北京

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方针主要是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需要向广大群众呼吁洁身自爱,不要与艾滋病患者发生高危性行为。在早期发现时积极进行抗病毒治疗,来提高生活的质量。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预防措施

1、健康性生活可预防艾滋病

性生活是传染艾滋病的一种途径,因此,健康的性生活可以阻挡这种传染,预防艾滋病。一般来说,质量好的安全套,可以有效地隔断体液的交换,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性。

2、认识艾滋病感染途径

一般接触艾滋病患者,比如握手、上公共厕所、用公共电话、游泳、淋浴、交谈、一起进餐等等,都不会感染HIV病毒的。因此,预防艾滋病一定要认识艾滋病感染途径。

3、同性恋者更易感染艾滋病

男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有着特殊的方式,因此很容易损伤出血。所以说,如对方含有病毒的精液经破损的地方进入体内,就会造成感染。因此,同性恋者性生活时要做好安全措施,避免艾滋病感染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病毒)引起。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CD4T淋巴细胞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大量破坏该细胞,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因此,人体易于感染各种疾病,并可发生恶性肿瘤,病死率较高。HIV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8~9年,在艾滋病病毒潜伏期内,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多年。研究认为,艾滋病起源于非洲,后由移民带入美国。1981年6月5日,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病率与死亡率周刊》上登载了5例艾滋病病人的病例报告,这是世界上第一次有关艾滋病的正式记载。1982年,这种疾病被命名为"艾滋病"。不久以后,艾滋病迅速蔓延到各大洲。1985年,一位到中国旅游的外籍人士患病入住北京协和医院后很快死亡,后被证实死于艾滋病,这是我国第一次发现艾滋病病例。发病以青壮年较多,发病年龄80%在18~45岁,即性生活较活跃的年龄段。在感染艾滋病后往往患有一些罕见的疾病如肺孢子虫肺炎、弓形体病、非典型性分枝杆菌与真菌感染等。

HIV感染后,最开始的数年至10余年可无任何临床表现。一旦发展为艾滋病,病人就可以出现各种临床表现。一般初期的症状如同普通感冒、流感样,可有全身疲劳无力、食欲减退、发热等,随着病情的加重,症状日见增多,如皮肤、黏膜出现白念球菌感染,出现单纯疱疹、带状疱疹、紫斑、血疱、淤血斑等;以后渐渐侵犯内脏器官,出现原因不明的持续性发热,可长达3~4个月;还可出现咳嗽、气促、呼吸困难、持续性腹泻、便血、肝脾肿大、并发恶性肿瘤等。临床症状复杂多变,但每个患者并非上述所有症状全都出现。侵犯肺部时常出现呼吸困难、胸痛、咳嗽等;侵犯胃肠可引起持续性腹泻、腹痛、消瘦无力等;还可侵犯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一般症状

持续发烧、虚弱、盗汗,持续广泛性全身淋巴结肿大。特别是颈部、腋窝和腹股沟淋巴结肿大更明显。淋巴结直径在1厘米以上,质地坚实,可活动,无疼痛。体重下降在3个月之内可达10%以上,最多可降低40%,病人消瘦特别明显。

呼吸道症状

长期咳嗽、胸痛、呼吸困难、严重时痰中带血。

消化道症状

食欲下降、厌食、恶心、呕吐、腹泻、严重时可便血。通常用于治疗消化道感染的药物对这种腹泻无效。

神经系统症状

头晕、头痛、反应迟钝、智力减退、精神异常、抽搐、偏瘫、痴呆等

防艾,我的健康中国梦作文850字

今天,我们学习了很多关于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对艾滋病有了更深的认识,艾滋病是我们共同的敌人,艾滋病患者像其他病人一样,应该得到我们的同情和关爱。而且,艾滋病病毒不会通过我们日常的活动来传播,它不会通过我们日常的活动来传播,也就是说,我们不会经接吻、握手、拥抱、共餐、共用办公用品、共用厕所、游泳池、共用电话、打喷嚏、蚊虫的叮咬而感染,甚至照料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都没有关系。爸爸妈妈,我们应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不惧怕,不恐慌,不歧视;以人道主义精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发扬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

现在大家对艾滋病有关知识有所认识和了解了吧,艾滋病威胁着每个人和每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目前,我们国家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我们作为社会一员,有义务也有责任来宣传艾滋病知识,只要我们每个人都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谨慎,艾滋病毒就会被我们踏在脚下,我们人类依然享受现代文明带给我们的快乐和幸福!

同学们,让我们共同筑起“防艾”的长城!一起预防艾滋病,雨艾滋病抗争。

艾滋病防治条例(我国预防艾滋病的工作机制)

好了,关于“预防艾滋病是谁的责任”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预防艾滋病是谁的责任”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