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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属于什么证据(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的区别)

鉴定报告也叫做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所以鉴定证据并不属于实物证据。法律分析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

希望我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关于鉴定结论是什么意思的信息和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

鉴定报告属于什么证据(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的区别)

鉴定报告属于什么证据

鉴定报告也叫做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所以鉴定证据并不属于实物证据。

法律分析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在法院的审判中,证据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有效的证据胜过苍白的言语,可以使律师就此得出一个有利的结论,从而决定整个案子的胜负。在法律中证据也分为很多种,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鉴定证据并不属于实物证据,但由于它是由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所以可信度更高,更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的区别

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

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

一、鉴定意见是证据还是结论?

鉴定意见在我国既是一种证据,也是一种结论,从法律证明力上来说,作为一种法定证据,从得出的结果来看是一种结论。

1、实物证据一般不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实物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受人的主观因素而改变,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2 、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二、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根据上文的描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根本区别在于:

1、生成的时间是否在案件发生后

2、是否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言词证据是由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鉴定人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采取的是个人负责制。由此可以总结出鉴定意见的特点:

(1)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产生的

(2)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意见和鉴定结论区别

法律分析: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

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鉴定结论的特点有哪些

鉴定结论的特点包括客观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可靠性,它们是确保鉴定结果科学、可信的重要标准。

1.客观性:

鉴定结论应基于客观的事实、数据和证据,而非主观的个人偏见或臆断。通过客观的评估和分析,确保鉴定结果能够真实反映被鉴定对象的实际情况。

2.准确性:

鉴定结论应准确无误地描述被鉴定对象的特征、属性或状况。它需要与相关标准或参考值相符合,且能够经得起科学验证和实践检验。准确的鉴定结论对于正确判断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3.权威性:

鉴定结论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权威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和鉴定。这些权威机构或专家应具备一定的公信力和专业性,其鉴定结果能够受到广泛认可和信任。权威性的鉴定结论能够为相关领域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4.可靠性:

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是指其基于科学、系统和可靠的方法和过程得出。鉴定过程应具备严格的测试、验证和复核环节,确保鉴定结果能够经受住合理质疑和反驳。可靠性的鉴定结论不仅能够有效支持决策,还能够为相关领域的长期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拓展知识:

法律领域的鉴定结论:

在法律领域,鉴定结论起着重要的法律效力。法律鉴定通常由专门的法医、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结论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同时也需要在法庭上被承认和接受。

医学领域的鉴定结论:

在医学领域,鉴定结论通常是对病情、疾病或身体损害等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依据。医学鉴定需要综合临床实证、医学专业知识和医学伦理等因素,确保准确性和权威性,对于正确诊断、治疗和赔偿等具有重要作用。

科学研究领域的鉴定结论:

在科学研究领域,鉴定结论是科学实验和研究的结果。科学鉴定需要经过同行评议和科学实验的验证,以确保其科学性和可靠性。科学鉴定结论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决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鉴定结论的特点包括客观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可靠性。这些特点不仅能够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还能够为相关领域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和支持。因此,在进行鉴定时,应注重确保鉴定过程的透明度、专业性和可靠性,以获得准确、权威的鉴定结论。

简答: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的区别?

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的区别为:提供人不同、归属不同、证据效力不同。

一、提供人不同

1、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由证人提供。

2、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由官方认可的鉴定机构提供。

二、归属不同

1、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属于证据中人证类。

2、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属于证据中物证类。

三、证据效力不同

1、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证据效力要低于鉴定结论。

2、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证据效力要高于证人证言。

扩展资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鉴定结果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什么

法律主观:

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意义 (1)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正确结论是批准因工、因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 (2)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序的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会有三种后果:一是使劳动者可能永远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可能使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可能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职业。到底会导致哪种后果,要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而定。 (3)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出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4)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 工伤 或 职业病 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工伤认定 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 直辖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网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鉴定报告属于什么证据(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的区别)

今天关于“鉴定结论是什么意思”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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