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 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的如何处理(榆林市新闻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方式)
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的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的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冒充警察什么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行为人如果无视国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1、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
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公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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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 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的如何处理拓展阅读
榆林市新闻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方式
一、受理范围
1.无新闻记者证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2.从事有偿新闻活动,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新闻采访中提出采访工作以外的要求;
3.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
4.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
5.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
6.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7.编发虚假报道;
8.未经单位批准,擅自以记者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驻地方机构,或者以派驻地记者方式代替设立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
10.其他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注意事项
1.举报内容尽可能详实,以利于所举报问题的解决;
2.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因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3.请通过邮箱上传举报内容相关证据;
4.我们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请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并提供本人有效联系方式,以便于我们及时准确了解情况和反馈处理结果。
市委宣传部举报电话:0912—3282949
举报邮箱:xwk328294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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