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名词解释(利害关系人,指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宣告失踪名词解释”的话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交流吧。
劳动合同终止名词解释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利害关系人,指的是什么?
利害关系人,指的是什么?
一、“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常见于诉讼中:指的是与诉讼标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与争议的当事人存在身份关系的主体。
二、相关名词解释: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法律关系,也可以说是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物件。
a.诉讼标的需要与诉讼标的物进行区分。例如,离婚诉讼中,丈夫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那么诉讼标的为:婚姻财产关系。诉讼标的物为:房屋。
b.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并非一定同时存在。例如,离婚诉讼中,妻子请求法院将女儿判归自己抚养。那么诉讼标的为:子女抚养关系。
三、“利害关系人”的意义:由上述概念可知由于利害关系人与诉讼标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身份关系。因此,为保障诉讼的中立性及公平性。法律法规等对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作了相关的规定,例如:
1、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诉讼中提供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利害关系人因诉讼进入到执行程式时而被侵害到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1、相邻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这是产生利害关系人的主要情形。如:经许可设立的加工型生产企业、资源开发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噪音、污水、废气、粉尘,对邻人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直接影响。
2、竞争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某些行政许可依法律、法规或惯例规定有明确数量限制(如旧机动车回收,按照国务院规定一个县只设立一家),如果实施许可突破了原有的数量规定,那么势必会影响已经获得许可的经营者的利益,因而构成利害关系人。
3、智慧财产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对他人智慧财产权完整性、独占性产生侵害的,如企业名称核准中,与他人商标、专利上使用的名称重复,易让公众产生误认误导的,构成重大利害关系。
物权法中利害关系人指的是哪些人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婶姨舅、好友、同学同事、上下级
利害关系人是指哪些人答:一、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二、“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三、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意义:1、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因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判决拘束的利害关系人.2、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等。
什么是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所用的土地周围的相邻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说这块地的四周邻居。或者地里有属于别人无法搬迁的物或者别人要在该宗地上走路的通行权等,他们是该宗地的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英文怎么写利害关系人
interested party; interested person; party in interest; privy
利害关系人怎样行使撒销权(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学生是学校的利害关系人吗1. 目标不同:学校以培养学历人才为目的,社会以工作锻炼人的能力为目的;2. 环境不同:学校是纯洁安静之地,社会环境却是残酷的;3. 场所不同:学校是学生学习考试的地方;社会是投身工作、解决生存的大学;4. 侧重点不同:学校侧重培养理论和学历人才;社会重视人的实践和能力。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中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哪些利害关系根据《工程建设专案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专案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招标投标法规中的厉害关系人通常为泛指,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属于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分别?权利人就是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拥有某项权利可以作为或不作为者。比如享有申诉权的的人就称为申诉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就是房屋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不仅出现在行政法中,在民、商、经济法中都有。
如关于民法的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就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民事诉讼管辖名词解释
法律主观:
一、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三、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一、法定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种类: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1)国内协议管辖;2)涉外协议管辖;二、裁定管辖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宣告失踪名词解释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法律要件
播报
宣告自然人失踪需具备的条件
(一)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依据《民法典》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
好了,今天关于“宣告失踪名词解释”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宣告失踪名词解释”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