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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的解释是什么?(顺丰寄丢11000元手机仅赔1000,合理吗?)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2021...

对于民法典第15条是什么?的问题,我有些许经验和知识储备。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的解释是什么?(顺丰寄丢11000元手机仅赔1000,合理吗?)

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的解释是什么?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一、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的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民法总则》就废止失效了,关于《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并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其具体规定,在《民法典》中对应如下: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该条法律规定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在经过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后,可以由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顺丰寄丢11000元手机仅赔1000,合理吗?

不合理。

如果保价时有声明物品实际价格,那么理应按物品的实际价格赔偿,即赔偿11000元。依据顺丰速运《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5条规定:“”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托寄物的申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顺丰保价保的是运费和商品的实际损失,顺丰速运《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5条:“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寄托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寄托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托寄物的申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

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邮政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章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3条的内容是什么?

_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开篇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了详细规定和阐述。我国民法典从第13条到25条在自然人方面做出了规定。那么,民法典第13条的内容是什么?我通过本文告诉大家。

一、民法典第13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谓权利能力是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能力。从本条可知,

1、自然人只有活着才享有权利能力,一旦死亡,就不再享有;

2、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权利能力,与其年龄大小或智力高低并无关系。究其原因,因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无须人的参与直接通过法律规定获得。既然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来源,可以有两个方向: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前者如生命权、身体权的获取,因概括继承而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等;后者如基于合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二、民法典对自然人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所述,民法典总则编第2章就对自然人进行了规定。根据第13条内容,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履行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从这条可以看出,自然人在活着的情况下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自动消失。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又分为了三个标准。

民法典1015条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的内容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应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的姓氏,或者选取扶养人的姓氏,公民的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新生儿在上户的时候,父母就应该给孩子起好姓名。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制度也没有规定孩子必须要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以后,并不是说孩子必须要跟父亲的姓氏,姓氏问题要由父母自行协商,即使离婚,有孩子抚养权的那一方,也不能私自变更孩子的姓氏。

民法典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156条的基本立场是以部分无效为原则,整体无效为例外。

日常生活,对人们来说,签署合同很常见的事情,这是最基本的民事活动。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如果一方利用欺诈、胁迫等方式达成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民法典156条又规定了,民事活动可以部分有效。那么民法典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具体了解下吧。

一、民法典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156条规定的是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影响范围,即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第156条适用于所有令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如第153条的违背法规禁令、违背公序良俗、第155条的撤销、第135条的形式瑕疵等。

第156条的基本立场是以部分无效为原则,整体无效为例外。即一般而言,仅有受到无效事由直接作用的那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保持有效。只有当无效那一部分影响到其他部分的效力,才应认定整体无效。至于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部分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事实上的或者可推断的意愿。

二、民法典第156条的适用如何判断?

第156条的适用可以分为三步,

1、判定是否存在一个法律行为整体(“整体性判定”);

2、判定这一整体内部是否具有可分性(“可分性判定”);

3、按照当事人意愿并结合法律的目的判定,因无效事由介入而无效的部分是否影响法律行为其他部分(“影响性判定”)。其中,整体性和可分性处于第156条的构成要件层面,影响性判定处于第156条的法律后果层面。

三、哪些情况下民事行为可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方面,民法典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民法典156条规定,民事活动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则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判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符合156的要求,首先得看其是否可以分立,然后分别判断独立开的各部分之间的影响。

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的解释是什么?(顺丰寄丢11000元手机仅赔1000,合理吗?)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民法典第15条是什么?”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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