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解读(最高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最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说,条例共有五大特点:一是特色鲜明,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来规定;二是系统全面,包容了散见于过去颁布的多个纪律条...
好久不见,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处分”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解读
最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说,条例共有五大特点:一是特色鲜明,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来规定;二是系统全面,包容了散见于过去颁布的多个纪律条规中的内容;三是简洁明了,避免了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重复与冲突;四是与时俱进,针对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添了新的约束性规定;五是针对性强,加重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最高法院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增强发现违纪线索和突破违纪案件的能力。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下级法院执行条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纠正个别地方法院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确保条例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最高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法律分析:强化法官的办案责任意识,最高法出台了《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省高院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但措施出台已有十三四年,部分内容因法律法规修订及执法环境改变,导致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性质,有的法院进行了追究,有的法院不予追究;责任主体不明确,相关责任人难以确定。为了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促使法官小心谨慎行使手中的司法权,给法官一个“金箍”,促使他们不犯错误、少犯错误,通过完善的制度,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
法律依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严格公正司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错案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是否构成错案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确认。对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案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 工作人员处分 解读
《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章,共一百一十一条。总则主要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纪律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分则详细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并逐一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方式。附则则对《条例》所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等做了说明,并明确了《条例》的解释权及生效期。
其中,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是《条例》约束的重点。在分则中,与执法办案活动相关的条文共计有45条,占分则条文总数的52.9%。特别是增加了对“法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法院工作人员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殴打辱骂涉诉上访人”以及“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处分等条款,从而使纪律规范更加严密。
如《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加强司法廉政
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
针对司法廉政这一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条例》通过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等方式对“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加重了处罚。
如《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方面,将综合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情节、后果等几方面因素来决定。对主观恶性较低、危害较小、情节以及后果不严重的行为,一般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轻处分;故意行为、危害性较大以及情节、后果恶劣的,给予降级以上的重处分,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统一纪律规范
过去出台的纪律条规均同时废止
自199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纪律处分的制度规定,对于强化人民法院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其中一些制度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定均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某一方面的违纪行为所作出的规定,不仅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完整性,而且有些规定相互重复、相互冲突,适用起来十分不便。
为此,制定一部统一、全面、适用方便的纪律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当务之急。该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同时也借鉴吸收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内容。
《条例》全面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颁布的纪律条规中的所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出台的所有纪律条规均同时废止。
法院纪检监察受理范围
法院纪检监察受理范围是什么
法院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对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具体范围包括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洁纪律等行为。
一、贪污受贿
法院纪检监察受理贪污受贿行为,即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包括直接收受、索要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等行为。
二、徇私舞弊
徇私舞弊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不公正的裁判或处理决定。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造成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程序。
四、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失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五、违反廉洁纪律
违反廉洁纪律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廉洁形象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法院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涵盖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违反廉洁纪律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纪委能不能用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处分人
对于法官的处分,应由谁来作,应执行怎样的程序,还须遵守法律规定。《法官法》第八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可见,无论法院院长还是其他法官,要免职,必须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由纪委牵头的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给党员法官党内处分,却没有法定权力免法院院长和法官的职务,也无权对法官作出行政处分。
对这几位法官可能存在严重违纪事实的处理,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如果纪委调查结果属实,那么纪委可以将情况通报给武陵区人大,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免除其相应职务,并通报有关方面作出其他的处分。纪委牵头的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未经人大通过,直接将法院院长和法官免职,未执行有关法定程序,是越权行为。
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还有效吗?
有效。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还有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是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
好了,今天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处分”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