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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是选举产生的吗(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第五章 选举程序)

居委会是“居民委员会”的简称。对于居委会专门有一部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它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义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感谢大家在这个居委会是怎么选举的?问题集合中的积极参与。我将用专业的态度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具体的例子和实践经验,以帮助大家理解和应用相关概念。

居委会是选举产生的吗(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第五章 选举程序)

居委会是选举产生的吗

居委会是“居民委员会”的简称。对于居委会专门有一部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它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义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看来,“三个自我”为主要特征的居委会是一个自治性质的组织,并不能独立行使任何政府职能。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都是由区政府或者由不设区的市政府决定。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上述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所谓“有选举权的居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也就是说居委会的成立、撤销、调整是由政府决定,但是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是由居民选举?产生。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但不能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可设流动票箱。每个票箱必须指定3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可设公共代签处。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签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候选人和候选人直系亲属不得做代写人。

第二十六条 享有选举权的居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居委会选举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外出1年以上的选民,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在选举日未能回居委会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其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参选人数内。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验证后开箱,由监票员和计票员认真核对,计算票数。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名至3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不设分会场和流动票箱。

第二十八条 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选举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名至3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90%以上的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获得代表,总数过半的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制票另行选举(按得票多少排列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第三十条 经过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5人以上,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以由当选出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出现暂缺时,可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1名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第三十一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由重庆市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当选任职证书。

第三十二条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在公布选举结果后5日内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20日内召开第一次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宣布委员分工,讨论通过3年任期目标和本居委会发展规划,讨论修订本居委会各种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怎么产生的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会议,推选若干居民代表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居民小组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以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故不能主持的,由社区党组织主持。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当选结果向全体社区居民张榜公布,同时报镇(街)社区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扩展资料

日前召开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为解决“三年两选”带来的成本高、任务重等问题,北京市第十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时间由2018年调整至2019年,与市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同步部署开展。

据介绍,北京市现有村民委员会3930个,社区居民委员会3084个。由于村民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不同步,前后相差一年,形成了“三年两换届”

即每三年就有两年要组织基层换届工作的局面,不利于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带来了基层组织换届工作频繁、选举任务重、成本高等问题。

为此,中组部、民政部要求各省区市审慎稳妥选择统一届期的基准时间,逐步实现一省区市之内“两个同步”,即社区“ 两委”(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同步部署开展,社区“两委”换届和村“两委”(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换届同步部署开展。

据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中,已有22个统一了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包括上海、天津和重庆3个直辖市。

目前,北京市村“两委”换届和社区“两委”换届分别实现了同步部署开展,已经完成中央要求的第一个同步任务。本次调整后即实现了“两个同步”。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它的选举为什么属于直接选举?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国家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由此可见,按照我国国家法律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事实上,在我国,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基层自治组织都由直接选举产生。譬如村民委员会也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县(区)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但县(区)以上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的。如省人大代表是由县(区)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人大代表举行产生的。国家政权机关是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也可以视作间接选举。

村委会干部和居委会干部是怎样产生的

村委会干部和居委会干部的产生方式如下:

1、村支书由村党支部党员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党组织委派;

2、乡镇党委委员由上届党委会提出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通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3、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村民小组代表由村民按户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具体代表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村委会干部和居委会干部的产生流程:

1、宣传动员阶段:通过会议、横幅、广播等方式,向村民或居民普及村委会和居委会选举的重要性和程序;

2、候选人推荐阶段:由选民推荐或自荐产生候选人名单,并进行资格审查;

3、候选人竞选阶段:候选人通过发表竞选演说、张贴竞选公告等方式,向选民展示自己的才能和政策主张;

4、投票阶段:选民在选举日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村委会或居委会干部;

5、计票和宣布结果阶段:选举工作人员公开计票,并将选举结果向全体选民宣布;

6、任职阶段:当选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干部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正式就职。

综上所述,村委会干部和居委会干部的产生方式主要包括村党支部党员选举、上届党委会提出人选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和村民小组代表推选。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的选举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直接选举,也可以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间接选举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至9人组成。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区县(市)、街道办事处、镇(乡)均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有关选举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换届与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换届时间安排一致时,可以与镇(乡)人大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进出的届委会选举小组主持。居委会选举小组一般由5人至9人组成。居委会选举小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居民会议提名推荐,经居民会议通过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第八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在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居民选举资格名单;

(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

(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居委会选举小组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第三章 居民选举资格登记第九条 年满18周岁的居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选举资格登记。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证明或身份证为准。第十一条 具有选举资格,承担居民义务的下列入员应予登记:

(一)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居委会超过1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家居城镇承担居民义务的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三)街道办事处、镇(乡)下派的挂职干部及本居委会引进的居委会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迁离本居委会超过1年来承担居民义务而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人员,不予登记。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举资格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新迁入本居委会具有选举资格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居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举资格登记后死亡、户口迁出本居委会的居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举资格登记名单上除名。第十四条 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及痴呆患者,经过选举小组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第十五条 选举资格登记名单应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举资格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日前向居委会选举小组提出,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答复。第十六条 采取由户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名至3名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方式的,可以只对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选举资格登记,并按时张榜公布。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至3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居委会是选举产生的吗(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第五章 选举程序)

好了,今天关于“居委会是怎么选举的?”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居委会是怎么选举的?”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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