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是否承认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
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今日更新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更新,更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探讨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是否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不能叫做罪犯。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生来就无罪的,因而也是无须证明的。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的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三是疑罪无从。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有罪的程度,否则仍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法学界普遍认为,前三项规划是无罪推定的最基本的含义,前两项属于程序要件,第三项属实质要件,至于沉默要问题,并不影响是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问题。无罪推定是世界各国刑诉法普遍确认的原则,这一原则能否适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个长期争论而认识很不一致的问题。从50年代中期的“反右”斗争直到80年代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清除精神污染,我国法律界始终没有中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批判。尤其是在“砸烂公检法”和“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文革时期,无罪推定更是被视为“禁区”,试想一个农村生产小队的治安员就可以随便抓人、捆人、审问人犯,谁还敢提“无罪推定”那个时代“无罪推定”被烙上“阶级性”烙印。到了80年代,我国法学界主要争论其是否符合我国国情问题,认为有了“实事求是”这一原则,就不必再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与世界的全面接轨,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的认同,直到一九九六年修改《刑诉法》时,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规定。无论是欧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罪推定都是其刑诉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经济要想与世界全面接轨,作为其保障体系的法律也要有此原则。 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已有先例。全国人大通过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已明确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香港、澳门基本法都是国内法,而非外国法。 3、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而法律必须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各项诉讼权利,它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办案人员“内定”被告人有罪,搞事实上的有罪推定。 4、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起诉方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能够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无罪假定,即可确认并判决其有罪。它使公安、检察人员承担了严格的证明责任,必将有力地促使公安政法机关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改善执法环境,最终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5、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无罪推定的含义就是,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这有利于彻底解决过去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的案件(即所谓的疑罪)久拖不决,致使被告人无限期被关押的不正常做法。 6、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克服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错误行为。“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刑法,刑诉法的明确规定,然而过去曾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安政法人员把被告人看成罪犯,认为对付“坏人”就该“严打”。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扭转公安司法人员的观念,从而减少或逐步杜绝此类现象。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及特点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交到由起诉机关承担,这是证明责任的一次重新划分。过去,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证无罪”、“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新诉讼法规定: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即“公证有罪”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从“自证无罪”到“公证有罪”,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我国刑诉法产生了一次巨大的飞跃。因为它保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呢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证明要求很高,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种强制措施的限制,既无权收集证据,又无法进行调查,根本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即使能提出某些证据,也往往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一样承担证明责任,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让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其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容易使司法人员推卸自己的证明责任,消极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证明有罪或无罪,对查明案件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其三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无罪推定原则确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其有罪的结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含义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并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或线索。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港、澳、台等地方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而我国则不同。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许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或作虚伪陈述。②“对有罪者,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对无罪者,要求他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以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使他本人尽早解脱嫌疑。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不等于其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等于其有沉默权”。法律的这一规定,从刑事诉讼的实践出发,挣脱了传统证明责任概念的束缚,走出了西方证据理论的误区,既有利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又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发展的、变化的,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的另一项人权“沉默权”也会写入法律的。“沉默权”问题目前在法律界的争论也非常激烈。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法律分析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但在本国的司法实践领域,还并未全面承认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1、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2、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虽有反驳控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也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疑罪从无什么时候开始的
1996年。根据查询华律网信息显示,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罪证据的行为,而在1996年以前的中国并没有这一概念,在法律中表现为有罪推定,直到1996年才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法律上表现为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分析:无罪推定是从刑事诉讼目的引申出的规则,一般和沉默权配套,是犯嫌被告的角度看,在法官最终定罪之前他们在身份上不能被看作有罪的人,可以引申出法庭上被告人不能被区别于其它诉讼参与人和公诉人 ,法官来对待,我国只适当的采用该原则。疑罪从无,是从法官的角度来看的,在刑事诉讼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下,法官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后如果认为公诉机关的举证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时,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立场应该是疑罪从无,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应该发起诉讼。
法院的立场应该是无罪推定,应该假设嫌疑人无罪,而证据是需要证明他有罪。
而公安机关的立场,是有罪推定,先假设有罪,然后寻找足够的证据。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
问题二: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理解就是没有证据不能定罪。
问题三:什么是疑罪从无原则?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我国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问题四:法律对于“疑罪从无”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一楼说的只是刑诉法的一些原则,不是具体规定
刑诉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问题五:疑罪从无体现什么法律思维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
问题六:中国刑法是否疑罪从无的原则? 是的 现在是无罪推定
问题七:疑罪从无的各个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的差异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的权利,侦查阶段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未做明确规定,能否适用、如何适用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前后逻辑关系进行推理而得出。 侦查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是相对模糊的: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4)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对于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上述众多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对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可以直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但也未明文否定。从条文的相互关系中,我们是可以推理出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可行性的: 侦查机关终结案件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若证据不足则不得终结,不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不能启动下一诉讼程序,则事实上是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理由是“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②] “不存在犯罪事实”应是指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的规定,不应包括缺少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故从严格意义上讲,“证据不足”不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就是说,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侦查机关一般不得直接撤销案件,而应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待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按自动撤销案件处理。最终结果是,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还是在侦查机关就已经终止。上述推理说明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阶段是可以适用的。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完全依赖于侦查或羁押的期限,故这种适用仅仅是被动适用,侦查机关不具有适用该原则的主动权。
问题八: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有什么区别 50分 有罪推定是指先推断为有罪,然后通过调查取证,来证明没有犯罪,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则为有罪。通常意义上说“疑罪从有”;
疑罪从无正相反,先认定你无罪,然后通过调查取证,来证明有犯罪,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则为无罪。
问题九:什么罪从无?一个说法 疑罪从无。就是无可靠有效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当无罪处理
问题十:什么是疑罪从有 疑罪从无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我国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好了,今天关于“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