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计价方法有哪些(存货发出和取得的计价方法)
存货的计价(一)存货取得的计价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存货有多种方...
存货的计价
(一)存货取得的计价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存货有多种方式,存货的取得方式不同,其成本的确定方法也有所不同。
1.外购的存货的实际成本为采购成本。采购成本包括买价(包含增值税)、运杂费、保险费等。
2.自制存货的实际成本是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存货成本还包括为产品开发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部分。(详见“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
3.委托加工存货的实际成本是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相关税费所构成。
4.投资者投入存货的实际成本,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此外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存货的实际成本。
(二)存货发出的计价
由于存货是分次购入或经分批开发、分批生产形成的,同一种存货由于形成的时间不同,其成本也存在着差异,所以,就产生了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问题。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实际成本计价,另一种是按计划成本计价。
1.按实际成本计价
发出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又分为“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方法。
1)先进先出法
所谓“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到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一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收入存货时要在存货明细账中逐笔登记存货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发出存货时按顺序将先入库的存货成本先转出,并逐笔登记存货发出和结存金额。
2)加权平均法
所谓加权平均法(也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月初结存存货成本,除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并按加权平均单位成本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及期末库存成本的方法。
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平时对入库存货要逐笔登记数量、单价和金额,而对平时发出材料只登记数量,而不登记单价和金额。到月末计算出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再计算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的成本。所以平时工作量较小。
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存货结存金额+本月入库存货成本合计)/(月初存货结存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平均单位成本
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数量×存货平均单位成本
3)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是将每批入库的存货,单独存放,单独贴标签,单独标明数量、单价和金额。发出存货属于哪一批的,就按该批存货入库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一般适用于个别计价法来结转成本。即将每一个工程项目单独计算和结转成本,不存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加权平均的问题。
2.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
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是指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对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均按预先制定的计划成本计价。而将实际成本脱离计划成本的差异,通过“存货成本差异”账户单独核算。采用这种方法,月末在按计划成本结转发出存货的成本后,还要按照存货的成本差异率计算和结转发出存货应承担的成本差异,从而将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存货按计划成本核算,如果计划成本制定的合理,可以起到对发生的成本进行控制的作用,也便于事后对成本进行考核。但如果计划成本制定得不科学、不合理,便失去按计划成本核算的意义。在物价不断变动的情况下,按计划成本核算比较困难。
(三)存货的期末计价
到会计期末(年末),企业对库存的存货,应按照实际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进行计价。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存货的实际成本,其差额部分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各种存货的性质不同,所以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1)开发产品的可变现净值
开发产品的可变现净值=该开发产品的估计售价-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
2)用于产品开发的各种材料设备的可变现净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建筑材料和库存设备的可变现净值,难以按一般加工企业材料的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计算。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直接按照各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现行市场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
2.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当有迹象表明存货发生减值时,企业应于期末计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的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已提的跌价准备),就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应该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存货品种较多的情况下,为了简化核算,也可以按存货的类别计提坏账准备。即将同一类型或同一用途的不同存货合并在一起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应在每一会计期末,计算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后,再与存货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其差额就是应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应按其差额数冲回原来已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以冲平为限。
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作如下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
贷:存货跌价准备
冲回已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做如下分录: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冲回和转销
对过去因为跌价已经提取了跌价准备的存货,当发生跌价的因素已经消失,即存货的价值已经恢复,那么,应将以前为此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回。在以前已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
如果已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已经销售,那么为该批存货计提的跌价准备也应同时转销。并用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分录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的盘存
存货的盘存是确定存货实际数量的方法。存货的盘存方法有两种:即永续盘存法和实地盘存法。
(一)存货的永续盘存法
永续盘存法,是指在存货明细账中对存货的收入、发出逐笔进行记录,并可以从账簿中随时结出库存存货数量的方法。永续盘存法,有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但核算的工作量大。
(二)存货的实地盘存法
实地盘存法是指企业在期末通过实地盘存实物,来确定存货的结存数量,并用倒挤的方法来确定当期存货发出数量和成本的一种方法。
采用实地盘存法,当期存货发出的数量和成本用下述公式计算。
当期存货发出数量=期初存货数量+本期收入存货数量-期末结存存货数量
当期发出存货的成本=当期发出存货的数量×该存货平均单位成本
存货的实地盘存法平时只需要登记存货收入的数量和金额,而不需要登记存货发出的数量和金额,所以简化了存货的核算工作。但不利于对存货的管理。所以一般只是对一些价值低、数量大、消耗频繁的存货才采用实地盘存法。诸如对建筑用的砂石料、作为燃料用的煤等存货只能采用实地盘存法来确定存货的结存数量。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蓝箭律师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存货计价方法有哪些拓展阅读
存货发出和取得的计价方法
问:发出计价方法和存货取得时的计价方法有什么区别?
1、存货取得计价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企业存货入账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购存货的成本。①购货价格应根据发票金额确认购货价格,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②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就是指企业购入存货在入库以前所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③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2)加工取得的存货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
(3)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①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②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③盘盈存货的成本,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2、存货支出计价的核算。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1)个别计价法。这样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准确。
(2)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人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
(3)加权及移动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不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因此从管理角度看这种方法并不是很严谨。而移动加权平均能使管理当局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而且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以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
(4)计划成法。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均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
以上就是关于存货计价方法有哪些(存货发出和取得的计价方法)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