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河北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随着我国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各地区政府扩大现代化设施会向农村征地,用来发展。政府向农村征地时候会对农民做出一定的经济赔偿,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重新生活...
河北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随着我国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各地区政府扩大现代化设施会向农村征地,用来发展。政府向农村征地时候会对农民做出一定的经济赔偿,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重新生活,解决农民生存问题。那么,河北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随着我国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各地区政府扩大现代化设施会向农村征地,用来发展。政府向农村征地时候会对农民做出一定的经济赔偿,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重新生活,解决农民生存问题。那么,河北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河北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其实我们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征地补偿的相关知识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 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 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 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其实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其实可以分配到各户,其实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 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 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 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 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 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 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 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 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综上所述,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其实可以转让,征地实际上属于一种政策性的有偿转让,通过高价购买农民土地的使用权。河北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补偿标准严格规定了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并做出公示。
河北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其实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河北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土地征地补偿的相关知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一、河北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
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其实我们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征地补偿的相关知识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
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其实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其实可以分配到各户,其实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
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
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
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
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
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
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综上所述,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
综上所述,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