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买房构成表见代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导读: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
母亲买房构成表见代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
导读: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案情简介:吴某与陆某系母子关系。陆某在上海建有私房一栋。陆某在外打工期间,吴某为其照看子女和看管财产。因陆某在信用社的建房贷款逾期,信用社催促偿还,吴某为归还陆某的贷款,以陆某的名义与汪某签订售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约定:陆某将私房中两间出售给汪某,售房价 60000 元;陆某负责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吴某以陆某之名在协议上签字,汪某也在协议上签字,在场人龚某、胡某、李某在协议上签字见证。吴某收到房价款后出具了收条,并加盖由其托人雕刻的陆某的私章,随后,汪某办理入住手续。为办产权过户手续,吴某请别人代写了一份陆某及其妻子授权其卖房的委托书,并署上陆某及其妻子的名字,委托书的时间根据吴某的要求写售房协议之前。汪某为办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支付了契税和过户费计 2335 元。由于陆某未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给汪某,也未给付汪某已经垫付的办理房屋产权的费用,汪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陆某给付其已垫付的费用并由陆某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陆某辩称卖房委托书系伪造,其母卖房是受胁迫,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陆某之母吴某在陆某夫妇外出打工,信用社催促陆某偿还建房逾期贷款的情况下,为陆某利益,有乡邻多人在场,以陆某之名与汪某反复磋商签订售房协议,并无陆某所说胁迫之事,且房价与该房的市场价格相当。汪某购买该房自住,属善意购买。陆某虽在外打工,但与其母吴某时有联系,对吴某处理其房产,陆某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而未有异议,因此,陆某之母吴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其与汪某签订的售房协议合法有效。汪某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陆某则违反协议未将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办与汪某,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给付汪某办理产权垫付的费用及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 1 .汪某与陆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由被告陆某办理该房的土地转让手续给原告汪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办清; 3 .由被告陆某给付原告汪某垫付的契税、过户费,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范律师点评: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实质是无权代理,但是无权代理在具备以下几点要素情况下其实可以转变为有权代理,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1 、代理人无代理权; 2 、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3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4 、相对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由于吴某花与房主陆某军是母子关系,签订合同时有邻居见证,吴某花出具了陆某军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促使购买人汪某道全有理由相信吴春华经陆某军合法授权,其已经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有偿购买,因此,其实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父亲一人遗嘱可代表母亲吗
父亲一人遗嘱不其实可以代表母亲,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要订立遗嘱的话,只能够处理自己所拥有的个人合法的财产,所以如果是属于他人的财产,即使是夫妻关系的话,也是不能够代表另外一方的。一、父亲一人遗嘱可代表母亲吗?
父亲一人遗嘱不其实可以代表母亲;父母签字的遗嘱所涉及的遗产是两人所有,两人有权利单独、共同处分其所有的财产,其真实意思表达签字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也是有效的。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其实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其实我们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二、遗嘱的效果是怎样的?
遗嘱的不生效,是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无效,是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但继承法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所谓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嘱人的人,既其实可以是继承人,也其实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其实可以是因遗嘱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得到利益的人,也其实可以是不会从遗嘱人的遗嘱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时候,是需要明确一下哪些是属于个人的财产范畴,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首先是需要完成析产的手续,然后才能够对此进行处理,或者是夫妻达成一致的意见,然后共同的订立遗嘱也其实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