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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小王与老王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寻求考题!)

导读: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原告老王与被告小王系父子关系,被告小王经原告允许在诉争的天津市南开区某处公产房屋内居住多年,并由被告交纳了诉争房屋的租金及电费,法...

导读: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原告老王与被告小王系父子关系,被告小王经原告允许在诉争的天津市南开区某处公产房屋内居住多年...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房产纠纷】小王与老王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寻求考题!)

【房产纠纷】小王与老王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导读: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原告老王与被告小王系父子关系,被告小王经原告允许在诉争的天津市南开区某处公产房屋内居住多年,并由被告交纳了诉争房屋的租金及电费,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由被告小王继续居住为宜,但被告小王应每月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案情简介

2011年老王(原告)向小王(被告)要求返还其在南开区的一处承租房。小王、刘某分别为老王的大儿子、大儿媳妇。争议房屋即南开区此处承租房,该房屋为拆迁所得。原先房屋拆迁以后获得南开区一独单(系本案承租房)和河西区一偏单,老王与小王协议独单归小王居住,老王随二儿子住在河西区偏单。老王现以该房屋为单位分得,且与二儿子居住过于拥挤为由,要求大儿子返还争议房屋的占有、使用。实际上,小王得知是因为老王想和自己的后老伴单独居住,才以和二儿子居住拥挤为借口要求小王返还争议房。所以,小王与刘某不同意返还房屋,老王遂骗走房屋租赁合同不予归还。后老王与小王、刘某协商不成,老王找来锁匠撬开承租房的房门并与赶来的刘某发生争执。由于小王以及小王全家都在承租房居住,并且与老王有协议在先,故阻止老王入住。老王遂起诉小王。

办案思路及心得

2012年7月,小王聘请我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在详细询问被告小王以后,认为老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在查阅相关法律后,针对本房屋纠纷案具体情况制订了详尽的诉讼策略,力争让委托人继续享有争议房屋的使用权。 审理经过: 本案于2012年7月开庭,原告提交了:

1、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2、遗失证明;

3、户口册复印件;

4、往来收据16份,复印件9页。

原告诉请:

1、被告停止侵害,将原告承租的南开区某小区房屋腾空,交给原告占有、使用;

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侵犯原告对南开区某小区房屋占有、使用权,及依产权单位规定进行房屋置换的权利;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8元以及原告自入住养老院之日起到被告腾房之日止所支付的养老院的费用;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争议的房屋是由原和平区住房拆迁而来,拆迁的原则是按人口分配。不是原告所说单位分得。

二、拆迁所得河西区一偏单和南开区一独单,拆迁时当面协议独单归被告所有。被告曾多次要求将户口迁至诉争房屋,均遭到原告的拒绝。

三、关于南开区独单的房屋租赁合同(房本),被告自居住在该房屋时就已经从拆迁指挥部拿到房本并一直缴纳房费。

四、被告不与父母同住,但生活费医疗费均按时按需给付。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原告老王与被告小王系父子关系,被告小王经原告允许在诉争的天津市南开区某处公产房屋内居住多年,并由被告交纳了诉争房屋的租金及电费,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由被告小王继续居住为宜,但被告小王应每月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侵犯原告对南开区某小区房屋占有、使用权,及依产权单位规定进行房屋置换的权利及原告主张的配镜费换锁费,因原告未充分举证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养老院的费用,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并非必要支出,遂法院不予支持。

历时两次开庭,双方进行激烈辩论和质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争议房屋仍由被告小王继续居住,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房产纠纷】小王与老王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寻求考题!)

王某医疗纠纷案

王某因怀孕临产入住被告医院生产。被告于同日6时许给原告施行了剖宫产手术,7时左右手术结束原告回到病房。9时许,王某在病房接受补液过程中突然出现面色发紫、抽搐、意识不清等症状……

王某因怀孕临产入住被告医院生产。被告于同日6时许给原告施行了剖宫产手术,7时左右手术结束原告回到病房。9时许,王某在病房接受补液过程中突然出现面色发紫、抽搐、意识不清等症状,很快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王某虽恢复心跳和呼吸,但仍神志不清,呈植物人状态。事发当日,王某家属和被告一起封存了事发时的补液并保存在被告处。

办案思路及心得

王某经过长期治疗,未能恢复神智。因后果严重,医疗费用巨大,双方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本律师受托代理王某诉讼。对于本案,律师分析认为,王某病情变化发生在静脉滴注头孢哌酮的过程中,完全不能排除补液药物本身、补液药物遭污染、补液药物制剂不纯混杂其他异物、药物质量不合格甚至所补药物与医嘱不符等等因素引起王某损害的可能。其后医方组织多次危重病例讨论,包括医方自己的医师在内,也均没有排除药物因素引起的可能。但到诉讼时,医院药房清理冰箱,将当时封存的补液清理掉了。因为补液丢失,双方对是否能够进行医学鉴定产生了争执。医院认为患者系羊水栓塞,诊断明确,补液丢失不影响鉴定,医院也不存在过错。律师则认为,王某病情不符合羊水栓塞的表现。第一,发病时间不符。羊水栓塞者“常有胎膜已破及宫缩过强,尤易发生在产前静滴催产素时,也可发生在子宫有异常血窦开放而致羊水进入的途径,如剖腹产、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等时”,即羊水栓塞常发生在手术或者分娩时,而王某虽然进行了剖腹产手术,但发病前一切正常,发病时已是手术结束后3小时,体内羊水已经排出。第二,临床表现不符。一是羊水栓塞由于堵塞肺动脉,肺功能不易恢复。而本案王某肺功能很快恢复正常,发病不到1小时氧饱和度就达到100%。二是羊水栓塞有出血不止症状,出现DIC表现。而王某没有出现出血不止、DIC。第三,检查结果不符。羊水栓塞者胸片可见弥漫性点、片状浸润影,沿肺门周围分布。血涂片可见到羊水细胞,尿沉淀物可找到破碎红细胞。而王某发病后上下午两次胸片检查,均为“两肺未见明显实质性改变”,外周血涂片检查未见到羊水细胞,尿沉淀物未找到破碎红细胞。再说,事后被告医院内部进行了多次病例讨论,并请了外院专家会诊。对于导致王某情况恶化的原因莫衷一是,推测的原因包括肺栓塞、过敏性休克、羊水栓塞、抗菌素过敏、肺小动脉栓塞等等,无法确定一个明确的病因。故而现在医院认为王某系羊水栓塞没有依据。同时,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其实我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封存保留的补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医院丢失了封存的补液,导致鉴定时既不能提供封存保留的补液,更不能对当时的补液、药物进行检验以查清病因。医疗鉴定不能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医疗鉴定进行下去没有意义。因为医院原因导致鉴定基础丧失,其实我们应当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虽然法院也试图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医学会未予受理。一审法院依法推动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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