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突发胰腺炎是工伤吗(本人上班期间突发急性胰腺炎算不算工伤)
导读:在职场中突发胰腺炎,若与工作有关,可申请工伤认定。需向所在地人社局(原劳动局)提交申请,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报。若公司未申报,员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一...
工作中突发胰腺炎是工伤吗
导读:在职场中突发胰腺炎,若与工作有关,可申请工伤认定。需向所在地人社局(原劳动局)提交申请,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报。若公司未申报,员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自主申请。所需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务关系证明和伤情诊断证明等。一、工作中突发胰腺炎是工伤吗?
倘若该情形系由所从事之职业引发,那么我们将其归类于工伤范畴中。
这样的话,您便其实可以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过去称之为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
在此过程中,贵公司负有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之内进行申报的责任。
然而若贵公司未能履行此义务,那么作为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您有权在一年以内自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所需准备的资料包括:
工伤认定申请表(通常可在该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免费下载获得)、有关您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伤情诊断证明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中突发脑溢血算工伤吗
工作中突发脑溢血不一定算工伤。工作期间,因自身疾病导致的伤害,不是工伤。但如果是职业病或者受到职业病危害而导致的,其实我们应当属于工伤。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作中突发胰腺炎是工伤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重症胰腺炎算不算工伤
重症胰腺炎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内突发疾病算工伤。如果是属于下班时间,而且并不是因为工作原理所导致的这样一种疾病的话,是不能够算作工伤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14条对于工伤的一些具体情形明确作出规定。一、重症胰腺炎算不算工伤?
重症胰腺炎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内突发疾病算工伤。上班时间,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时间。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在加班时间发病,所能享受的待遇并不尽相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伤害和伤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通常情况下,我们看员工受伤或发病是否属于工伤,应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即工伤的认定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认定工伤的三个要件。
二、上班途中发生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较修订前放宽了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但案件审理中仍须审查以下事实: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机动车事故而引起人身伤害的事实;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的伤亡等。法定的工伤条件无论列举得多么具体,也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伤害情形相吻合。工伤认定包含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做出合理解释。
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释上,一般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往返于单位和家中的过程。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道而受到机动车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依社会普遍观念,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非必经或惟一的路线,而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劳动者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指定路线。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大家关于工伤认定比较关注的就是时间方面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上班时间所发生的一些事项伤害的都是其实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也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所导致的。如果是自己来进行挑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也不能够算工伤。